



2月25日,阿克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深入市区各外卖公司发放《“一盔一带”安全常识》宣传材料,并结合外卖骑手的职业特征、出行方式,以案说法,详细讲解春季浮尘天气安全出行常识;广泛宣传驾驶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闯红灯、超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行、争道抢行、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教育引导外卖骑手在配送过程中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阿克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克迪热亚·吉力力说:“通过给骑手宣传交通安全教育知识,增强外卖配送骑手的交通安全意识,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预防交通事故发生,助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外卖骑手王涛说:“通过此次宣传,使我进一步加深了交通法规和佩戴安全头盔的认识和理解,以后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骑行,平安配送。”
艾沙江·肉孜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已有三年,配送准点率达99%.他表示,今后不管多忙,大家都要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抵制不文明驾驶行为,保障自身交通安全。

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的开展,不仅牢固树立了外卖行业“小头盔大安全”的文明骑行理念,而且对其他交通参与者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也起到了宣传示范和引导作用,引导大家做交通安全的宣传者、践行者,用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身边的人遵守交规,文明出行。
阿克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宣传民警陈璐说:“今后,我们会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的知识培训,结合交通事故案例,以案说法,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警示大家遵守交通规则,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来源:阿克苏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编辑:亚洲中心时报驻阿克苏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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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网购、外卖!3月15日起施行!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规定》第1条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消费者在实体商场购物,可以进行现场体验,而网络购物通常无法做到这一点。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而实践中,有些商家经常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不给退货,这种做法合法吗?新规有规定。
《规定》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网上买东西,经常会附赠一些赠品、奖品,有些商品是消费者用优惠券或者积分换购,或者以较低价格换购,这些属于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因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又该如何处理呢?
《规定》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如今,网络直播卖货越来越多,网络直播卖货产生纠纷,该如何进行责任界定?对此,《规定》对网络直播卖货民事责任承担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规定》第11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对于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的问题,《规定》第12条对于直播间运营者责任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规定》第12条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通过较为弹性的规定,为个案裁量和未来发展留出空间。
最高法介绍,近年来,外卖餐饮行业蓬勃发展。网络外卖订餐的优势在于其便捷性、高效性,大家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美食。
然而,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没有任何餐饮卫生资质甚至经营许可证,却利用外卖平台的审核漏洞违法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规定》第18条明确,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央视新闻
编辑:亚洲中心时报驻阿克苏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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