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无偿献血者激励奖励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急发〔2023〕20号)精神,保障献血者权益,鼓励更多社会公众参与无偿献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各血站互认献血证保障无偿献血者优先用血权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优先用血具体权益如下:
1. 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不限量优先用血;
2. 5年后按献血量等量优先用血;无偿献血者无偿献血累计达800毫升以上的,终身不限量优先用血;
3.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和配偶父母,可按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等量优先用血;
4. 荣获无偿献血奉献奖的无偿献血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可按献血者献血量等量优先用血;
5.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获得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不限量优先用血;
6.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获得者和造血干细胞捐献者以及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和配偶父母终身不限量优先用血;
7. 无偿献血者相关亲属累计优先用血量的合计不得超过无偿献血者献血总量。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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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用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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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或亲属用血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