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虽有细节差异,但整体感觉相似,
仍会被认定为侵权产品
多份裁判文书中提到,虽然被诉侵权产品的正面与涉案专利主视图的毛刷不同,但两者毛刷区别极为细微,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
因为,在产品使用过程中,抓握产品进行面部清洁会遮挡部分背部图案,且一般消费者此时的注意力主要集中于面部清洁,对反射到镜面中的产品背部图案区别关注度低,故该区别较为细微,且不易观察,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度较小。
侵权洁面仪的整体形状亦为扁平椭圆体、刷毛也呈上粗下细结构,且刷毛整体呈放射状,不同之处在于刷毛的排列及背部设计有所区别,露娜系列洁面仪的刷毛采用扇形形状,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波浪形的形状,露娜系列洁面仪部分背部有弧形凸起,而被控产品为透明的装饰灯光,但两者整体外观相近,以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容易产生混淆误认,应认定为构成近似的包装装潢。
法院依照以下计算方式,推算出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已超出其主张的300万元。
已查明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358,074个
×专利产品的销售价格1,380元
×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20%
×涉案专利设计对专利产品利润的贡献度30%
适用公式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具体赔偿金额,一方面看维权人请求数额,另一方看维权人所受损失或侵权人所获利益。LUNA案件中即结合维权人所受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其中需特别注意销售价格为LUNA品牌方价格,而非侵权产品售价。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网络店铺收到起诉书后,如侵权可能性极大,建议下架产品、停止销售,因为可能在后续判决中被认定非善意,对继续售卖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有些侵权者在涉诉后利用立案到宣判期间的时间差,仍实施侵权行为,在审理期间继续获利。
多份裁判判决均明确了销售者在通过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已能明确知道其销售的侵权洁面仪存在侵权可能性的情况下,仍继续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且与原告专利产品售价差价巨大的产品难以认定为善意,故被告零售商应当就其在收到本案诉状后销售侵权洁面仪的范围内与生产者连带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部分合理费用的责任。
网络店铺应提供采购链路凭证,证明合法来源,否则可能被推定为侵权产品制造者。
被诉侵权产品实物无生产厂家、商标等信息,※※公司主张产品系从他人处购入,但未能提供任何来源证据。由于※※公司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并且综合上述事实,足以推定※※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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