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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外观侵权被判成立后,零售商会承担责任

小心!外观侵权被判成立后,零售商会承担责任 仪美尚
202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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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品牌方可参照这份方案提请诉讼,零售商可以这样规避风险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是品牌方经常遇到的问题,淘美妆商友会法务白雪以露娜(LUNA)系列洁面仪的维权为例,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若干裁判文书整理发现,侵权案一旦被判成立,受到处罚的可能不单单是侵权品牌,零售商也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法院发出了调查令,电商平台具有提供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的义务。


1

产品虽有细节差异,但整体感觉相似,

仍会被认定为侵权产品


多份裁判文书中提到,虽然被诉侵权产品的正面与涉案专利主视图的毛刷不同,但两者毛刷区别极为细微,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

 

因为,在产品使用过程中,抓握产品进行面部清洁会遮挡部分背部图案,且一般消费者此时的注意力主要集中于面部清洁,对反射到镜面中的产品背部图案区别关注度低,故该区别较为细微,且不易观察,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度较小。

 

侵权洁面仪的整体形状亦为扁平椭圆体、刷毛也呈上粗下细结构,且刷毛整体呈放射状,不同之处在于刷毛的排列及背部设计有所区别,露娜系列洁面仪的刷毛采用扇形形状,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波浪形的形状,露娜系列洁面仪部分背部有弧形凸起,而被控产品为透明的装饰灯光,但两者整体外观相近,以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容易产生混淆误认,应认定为构成近似的包装装潢。




2

整体形状明显不同时
才不构成侵权


整体外观呈扭曲的类似芒果形状,与露娜系列洁面仪的整体外观相差较大,不宜引起相关公众混淆,不构成近似。

以一般消费者认知,而非专业人事认知,判断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诉前公证侵权产品网络销售数量及金额,作为确定赔偿金额参照证据。
 
通过上海市闸北区公证处公证显示,在※※网搜索“※※洁面仪”显示店铺“※※旗舰店”在售“※※洁面仪电动硅胶彩光洗脸仪刷脸部毛孔清洁器去黑头美容仪器家用”商品,售价199,累计评价4200+。
 
另有“※※个护健康旗舰店”(售价199,商品评价700+)、“※※电器专营店”(售价159,商品评价10+)、“※※美妆专营店”(售价199,商品评价20+)、“※※个护专营店”(售价159,商品评价200+)在售上述※※洁面仪。
 

如获法院调查令,天猫、阿里巴巴可协助通过网络平台技术,追踪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及金额。
 
应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向其代理律师出具了调查令,向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调取被告※※公司与※※公司自行或授权在天猫平台、阿里巴巴平台开设相关网店的时间,以及上述网店自开设之日起至本案开庭之日被诉侵权洁面仪的完整销售记录。
 
天猫、阿里巴巴积极配合,精确定义到单个商品的ID得出在16家相关天猫店铺侵权产品的合计销售数量为358,074个,合计销售金额为35,262,990元。


3

LUNA洁面仪某维权案件中
适用公式计算赔偿责任

法院依照以下计算方式,推算出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已超出其主张的300万元。


已查明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358,074个

×专利产品的销售价格1,380元

×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20%

×涉案专利设计对专利产品利润的贡献度30%

 

适用公式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具体赔偿金额,一方面看维权人请求数额,另一方看维权人所受损失或侵权人所获利益。LUNA案件中即结合维权人所受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其中需特别注意销售价格为LUNA品牌方价格,而非侵权产品售价。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网络店铺收到起诉书后,如侵权可能性极大,建议下架产品、停止销售,因为可能在后续判决中被认定非善意,对继续售卖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有些侵权者在涉诉后利用立案到宣判期间的时间差,仍实施侵权行为,在审理期间继续获利。

 

多份裁判判决均明确了销售者在通过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已能明确知道其销售的侵权洁面仪存在侵权可能性的情况下,仍继续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且与原告专利产品售价差价巨大的产品难以认定为善意,故被告零售商应当就其在收到本案诉状后销售侵权洁面仪的范围内与生产者连带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部分合理费用的责任。

 

网络店铺应提供采购链路凭证,证明合法来源,否则可能被推定为侵权产品制造者。

 

被诉侵权产品实物无生产厂家、商标等信息,※※公司主张产品系从他人处购入,但未能提供任何来源证据。由于※※公司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并且综合上述事实,足以推定※※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官网
责任编辑:华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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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美尚是深耕美妆时尚产业20年、具有浓厚互联网基因的先锋行业媒体,以独特财经视角剖析鲜活商业故事的底层逻辑,目前已累积覆盖100w+美尚产业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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