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行业正朝着规范化运行更进一步。
在经历4月赔偿欧舒丹350万元、5月某口服美容企业被罚3745万元“天价”罚单之后,本月,美妆行业最大罚单不足70万元。该罚单来自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其使用的专利过期,被罚68.4万元。
除了专利过期,本月处罚案例多聚焦于广告宣传妨碍社会公序良俗、擅自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以及因生产方及生产工人无法提供各种证明而使企业主体被罚。6大典型案例合计处罚金额超100万。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从本月的处罚情况来看,越来越多的化妆品企业已经意识到遵纪守法的必要性,他们也将合力推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化妆品广告宣传虽然属于商业行为,但其依然要遵守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底线。企业一旦触及这条“红线”,不仅会受到全社会的谴责,严重者更要接受法律的审判。在化妆品行业,因违背社会公诉良俗而受到处罚的事件屡禁不止。
案例一:广告宣传中将女性“等级化”,与社会良好风尚相违背,Ulike品牌关联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截自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2021年5月,上海梯*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路26号电梯内显示屏投放Ulike“医美级蓝宝石高级脱毛仪”广告。广告图片中有“医美级蓝宝石脱毛仪”、“高级女人用高级的”、“连续5年销量遥遥领先”等内容;视频台词包含“高级”、“高级”、“有蓝宝石的就是高级的”、“高级女人用高级的”等内容;经调查,上述广告共涉及的三款脱毛仪均为普通商品,不属于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医美级”等字样,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表述,误导消费者使用其商品可达到医美效果。同时,广告中大分贝高频率重复“高级”字眼,并直接使用“高级女人用高级的”用语宣称其产品高级,将女性等级化,最终达到推广产品的目的,与社会良好风尚相违背。
违法依据:
相关部门认定,上述涉事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处罚结果: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罚款2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600元,共计罚款212600元。
案例二:“五个女博士”因广告不当被罚40万

截自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五个女博士”为了推销其商品,对外发布内容为“老公气我,喝!喝药追剧,喝!又老一岁,喝!胶原蛋白流失快,五个女博士补得更快。喝五个女博士,都是你们逼的!”的广告。该广告内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违法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处罚结果: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罚款40万元。

安全性无疑是美妆消费者最为关注的问题。为了从源头处保障产品安全性,监管部门不断出手,不仅对生产企业资质、产品原料、成品检测等环节进行了严格规定,还一再提高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准入门槛,以期实现对产品安全的全方位监管。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定制化妆品”概念在业内普及,监管部门也对少数符合资质的企业颁发相关证书,以期肃清“定制化”乱象。典型如今年4月,欧莱雅旗下修丽可门店,拿到了全国第一张“现场个性化服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详见:首证!定制化妆品“转正”了!)。然而,仍有不少企业罔顾法律法规要求,将利益置于安全之上,以致被罚,得不偿失。
案例一:无证出售“定制化妆品”,企业被罚没20余万

截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违法事实:
某商贸有限公司自2016年4月起陆续上架销售自行配制的“定制化妆品”,截至2022年8月,已生产出售了包括水、乳液、眼霜等在内的8款产品。
违法依据:
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处罚结果: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17.49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498万元,共计罚没20.99万元。
案例二:企业雇佣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员工从事化妆品生产,该员工生产产品被没收,企业被处以10000元罚款。
截自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三:企业在没有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化妆品,被当地市监局罚款10万元。

截自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经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2023年2月至2023年4月20日,当事人隆*银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公司内生产了化妆品“某品牌净颜紧致冰膜面膜套装”(净含量:“4404Enirac多肽冻干粉”144mg×5瓶;“某品牌®净颜紧致冰膜”35g×5贴)共计90盒,销售了5盒,销售价格为100元/盒,违法所得500元,其余上述套装为推广产品免费赠送给客户试用。
违法依据:
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某品牌净颜紧致冰膜面膜套装”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的规定。
处罚结果:
没收违法所得500元;没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某品牌净颜紧致冰膜面膜套装”6盒,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4404Enirac多肽冻干粉”(规格:144mg/瓶)60瓶,“某品牌®净颜紧致冰膜”6780贴,棕色西林瓶(2100支/件)2件,胶塞(2100个/袋)2袋,铝盖(2100个/袋)2袋,“某品牌®净颜紧致冰膜”标签(3000枚/包)5包,“某品牌净颜紧致冰膜面膜套装”外包装盒1889个;处罚款10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500元。
随着监管制度的日益完善,监管部门及社会各界对于无证生产化妆品的容忍度不断降低,基本秉持“发现一例处罚一例”的原则。此前,厦门香*尔日化有限公司曾因无证生产儿童化妆品,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罚终身禁业,这也成为全国首个“禁业”罚单。

擅自更改使用日期
一化妆品公司被现场抓包
典型案例:今年6月,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数罪并罚”,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90114元,而其中“一宗罪”便是擅自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截自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企业于2022年12月购进的“某品牌鼻影修容粉(黑盒)”(生产日期:2022/10/25,保质期:三年),自行编制了“生产日期:2022/12/16”,并印制成标签加贴在产品外包装上,属于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违法行为。
加上该公司涉嫌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上市销售未经备案普通化妆品以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做出没收不合规定产品1300盒,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90114元的处罚。
与该案件的“事后监察”不同,近期,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发现了更为戏剧性的一幕。据晋江市监局发布的消息,5月,晋江市梅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对福建省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员工正在对某舒缓保湿面膜的使用期限进行更改。执法人员当即予以制止,并现场查扣了打码机、天那水、棉花等作案工具并依法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该化妆品公司负责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指使公司员工使用“天那水”对一些已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进行“技术处理”——擦除产品原有标注使用期限,再用打码机打上新的使用期限。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该公司被处以15000元罚款,并依法没收涉事化妆品及相关工具。
“修改使用期限主要是为了解决库存问题。那些没有能力利用大数据预判产量的中小企业,至少可以多对市场和客户进行调研,根据自身抗风险能力规划生产量,不要因为贪多而把自己置于被动境地。”上述业内人士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