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的场外配资没有实施,就把保证金退给了当事人,没想到杭州企业主朱某杰因此遭到无妄之灾,判决赔偿资金占用费400万的法院被质疑无管辖权、事实认定存疑及程序合规性等诸多问题,引发社会各界对司法程序规范性的关注。
据朱某杰介绍,2021年8月,他与邓某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为邓某提供场外配资服务,杠杆比例 1:3,邓某支付 1000万元保证金。然而,同年9月,邓某单方面解除协议,朱某杰随后全额返还了保证金,双方也确认合同未实际履行。
但到了2022 年11月,邓某与林某以 “投资收益纠纷”为由,向杭州市拱墅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杰支付“收益”2400多万元。2024年8月,拱墅区法院一审判决朱某杰支付400万元“资金占用费”,理由是林某和邓某之间签订了投资协议。这一判决结果让朱某杰难以接受,随即提起上诉。
朱某杰提出原审法院管辖权与程序合规方面存在问题,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及本人的户籍均在余杭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拱墅区法院不应具有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后,法院并未出具书面驳回裁定,而杭州中院二审仅以“指定管辖”维持原裁定,却未详细阐述法律依据。
更令朱某杰气愤的是,案件还在诉前调解阶段,此时尚未立案,法院就调取了朱某杰亲属及无关第三人的银行流水和个人信息,这种行为涉嫌违反“先立案后审理”的司法程序规定。
众所周知,合同相对性是指原则上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朱某杰认为该案件中的合同主体、效力方面、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问题,自己仅与邓某签订了场外配资合同,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法院竟以邓某与林某所签“投资合同有效”为由判定朱某杰担责,此举明显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
此外,银行流水清晰显示邓某的保证金已全额返还,并未用于投资,可法院仍以“资金占用损失”为由判决朱某杰赔偿给邓某400万元,却没有给出援引具体的法律条文或行业惯例,被指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嫌疑。
在审理程序与证据采信环节,朱某杰也提出质疑:一审过程中更换主审法官,却未依法告知理由,朱某杰提交的合同解除证据,如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均未被采信,朱某杰甚至怀疑庭审记录存在篡改情况。同时,法官在庭审中疑似偏向邓某,对朱某杰的证据审查极为严苛,而对邓某陈述中的矛盾之处却未加以质疑并采信。朱某杰称邓某曾多次威胁朱某杰,她已经用钱买通拱墅区法院,想怎么审就能怎么审。这些种种迹象看来其威胁并非空穴来风,并且拱墅法院之所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用邓某和林某的所谓合同来定案,就是邓某买通拱墅法院配合他们捏造合同关系的虚假诉讼的结果。
有法律专家指出,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处理、合同效力认定以及证据规则的适用都必须严格依法推进。由于场外配资属于监管禁止行为,若合同被认定无效,法院应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妥善处理财产返还问题。本案中“资金占用费”的裁量,需要充分结合行业惯例与法律依据,确保裁判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因为程序合法和公平正义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石。
朱某杰感慨道:“作为企业经营者,我一直坚信法律会维护公平正义,但本案审理过程中的种种异常情况,让我不得不对司法程序和法律公平正义产生质疑。”
呼吁相关部门能够对案件的管辖权界定、证据审查标准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核查,打击虚假诉讼、枉法裁判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朱某杰已向浙江高院申请再审,并通过合法途径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在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期待公平正义的法治阳光早日落在朱某杰的肩头。
【责任编辑:穆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