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蓝石矿业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
从2016年起持续
向天卓商贸公司购买五金材料,
但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天卓商贸公司每次将材料送到后,
由蓝石矿业公司在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
每半年集中结一次账。
双方合作一直比较顺畅,
但自2019年上半年起,
蓝石矿业公司经营出现困难,
未能按时结清货款。
天卓商贸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果,
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蓝石矿业公司支付货款20余万元。
蓝石矿业公司提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人民法院审理后,
判令蓝石矿业公司向天卓商贸公司
支付货款20余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天卓商贸公司与蓝石矿业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蓝石矿业公司系从事矿产品开采、加工和销售的企业,长期需要大量五金材料,双方的交易方式符合交易习惯,天卓商贸公司举示的销货清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与蓝石矿业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故人民法院对天卓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律是现实生活的反映。为了鼓励交易,方便生活,法律并未强制要求所有交易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对于不能及时结清或者金额较大的合同,为更好保障权利实现,还是要慎重对待,尽量签订书面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