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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没有书面合同,如何追回货款?

企业合规|没有书面合同,如何追回货款? 金华翼众
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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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业合作,是商人、企业家最易发生纠纷的领域之一。因为,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交易主体,受交易习惯、信任因素、图省


商业合作,是商人、企业家最易发生纠纷的领域之一。

因为,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交易主体,受交易习惯、信任因素、图省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没有签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就开始了交易。


这种做法,表面上看节省了时间,但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隐患。一旦产生纠纷,因证据链条的缺失,当事人将面临着巨大的维权成本。因而,在商业合作中维护正当权益是交易双方都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案件分析


2009年5月至2017年8月期间,A钢厂一直从B焦化厂购买焦炭。合作之初,双方签订过几次简易的购销合同,后因履行情况较好而简化了交易手续。


此后的交易中,直接由A厂的采购经理将所需的焦炭数量告知B厂销售经理,B厂安排车辆将焦炭运送至A厂过磅,并由A厂接货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和记录过磅数量。双方以月为结算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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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底,受环保及市场大环境的影响,钢铁行情出现下跌趋势。2017年8月,A厂已经举步维艰,B厂未收回的焦炭款已达4000余万元。


但是,当B厂拿着几大捆过磅单去催账时,却发现A厂早已是人去楼空。更要命的是,若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可能又会因证据不足而造成巨大的诉讼风险。


B焦化厂老板对此也是追悔莫及。


结合以上案例,解读此种交易模式到底隐藏了哪些隐患

一、购销主体难认定

二、购销数量难确定

三、结算依据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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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如何有效防范风险


类似上述不签购销合同的案例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一旦出现了纠纷,卖方若没有保留“证据链”上所有的证据,维权之路会走得十分坎坷。


因而,建议卖方从交易的前中后三个流程做好风险把控:


一、树立书面意识,从源头防范风险


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应当树立书面契约意识。在购销关系建立之初,交易主体就应当将约定内容落实到纸面上,并且,在交易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重要变更事项,也应当及时留存证据或者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另外,对于确因某些正当理由暂时不能签订书面购销合同的,则应当以录音、录像、意向书、备忘录等形式明确合作内容,并明确约定签订正式合同的期间。
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争议发生,即便发生纠纷,也能保证有约可依。 


二、树立证据意识,履约中完善


(一)单证完善


在购销交易中出现频率比较多的凭证无外乎就是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等。


■ 首先,要在交付单证中标明交易主体信息,尽可能避免出现交易主体不明确的争议。另外,尽可能做到交易主体在单证中盖章确认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如果现实条件不允许,也尽量在事后补盖、补签。


■ 其次,交付单证要明确记载标的物数量、质量、单价等信息,便于后期货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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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账完善


如果涉及长期、多次购销交易,那么作为卖方不仅要做到己方账务清晰,更重要的是要让买方对账务信息进行确认。


这就要求卖方应当尽量做到周期性对账,可以采取向买方发送催缴函、确认单、对账函件等对账方式,要求买方对债权数额进行确认。以此保证双方账务清晰、明确,尽量避免后期举证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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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妥善留存交易记录


在交易尚未完成,货款尚未支付之前,卖方应当妥善保存一切交易痕迹,包括所有聊天记录、送货单、收货单、发票、结算单等相关信息资料,为事后索要货款做好充足的准备。


三、固定证据的技巧


(一)交易习惯也是认定合同关系的依据

最高院提到,对于没有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交易习惯既包含某一行业、领域通用的惯常做法,也包含仅为当事双方所经常使用的做法。这两种交易习惯,都可以用作合同的“默示条款”。也就是说,无需特别说明,交易习惯当然的约束合同双方。

因此,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交易习惯可以帮助认定合同是否成立。例如,在我们承办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双方分别位于上海和山东,他们之间从未签订任何书面的买卖合同,只是在买方有需要时,通过电话或者微信通知卖方发货。这就是双发之间的交易习惯,根据这个交易习惯,结合送货单等证据,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也可认定双方之间缔结了一个买卖合同。

(二)巧用对账单、债权确认书

一般来讲,主张合同成立需要证明的内容包括合同主体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实践中,常常出现当事一方认为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等并非由其本人签字或盖章为理由,否认自己是合同一方主体。而在日常经济来往过程中,送货单、收货单等由企业某一员工签署的情况非常多见,签字者往往没有企业的正式授权,等到产生纠纷,极易成为该方推脱的理由。

另外,即使合同主体没有问题,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能够证明当事双方的合意的证据比较有限。例如,买方像往常一样发邮件通知卖方送货,卖方未作回应,而是直接准备发货,等货物已在途中时,买家通知不要这批货了。此时能否仅凭邮件证明双方已经达成了买卖合同的合意,进而要求对方履行违约责任?应该说是比较困难的。

根据我们处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形下,能够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大多数是在说明合同履行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 交货凭证:收货单、送货单;
2. 结算凭证:结算单、发票;
3. 债权凭证: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


需要注意,交货凭证如果没有对方签字确认,则只能证明卖方发货而不能证明买方收到货物,仅以此还不能证明合同成立。而结算凭证其实并不能证明合同的主要内容(货物种类、数量、价格等),因此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和交易习惯佐证。


第三类证据所表述的内容是债务人对合同项下债务的确认(债务人签字为前提),以此主张合同成立并索要货款一般是没有问题的,前提是对账单、债券确书取得方式合法。因此,如果发生买方不付款的情况,应做好对方将来抵赖不付的准备,在双方沟通渠道还比较畅通的时候及时做好对账单要求对方签字确认。这样,日后如果协商不成,凭借对方签字确认的对账单即可证明合同关系的成立,从而通过法院要回货款。



根据《民法典》等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实践中,很多企业的贸易往来,不一定会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不少企业采用电话口头下订单、供应商直接送货等凭信用交易的传统模式。这样的传统模式,简化交易程序,一定程度上节省交易成本,但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一方不守信,或出现资金链断裂等情况,极容易造成供货方货款难以收回。

如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原告一方需举证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假若原告又无法提供有效的被告签收货物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双方的交易习惯,很可能将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律师建议企业从这些方面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1、完善企业交易流程,制定规范合同模板,从根源上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2、如已发生此类问题,则及早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在律师指引下有效保存或收集有关证据。如对账单、欠条、销售单、银行流水明细、催款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交易有风险,履行需谨慎。经济快速发展,其背后衍生的法律风险也是风起云涌。作为商业主体,不仅要具备敏锐的商机洞察能力,更要拥有强大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事前预防所付出的成本要远远低于事后救济所付出的代价。

 

所以,在此提醒大家,无论交易金额多少,都应当签订正式的书面购销合同,在购销合同中对合同主体、标的物、价款、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途径等作出明确约定。


完善合同的约定不仅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追责,也可以有效降低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因证据缺失而导致败诉的法律风险。



其实,不论是什么样的风险点,最终皆依赖的是管理流程与合同文件进行防控,所以,简单地说,每家企业,需要的法律顾问,并不是平时出现法律问题,就咨询一下、审改文件;而是需要与法律顾问一起构建合规,包括基础性合规功课和企业的合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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