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诉讼就有“三大难”:
立案难、送达难、执行难!
其中,最让人头的就是送达难,找不到人就没办法起诉。
甚至有些时候,对方会以没收到相关信息等理由,拒绝履行相应责任。
有家小额贷款公司就签了一份贷款合同,结果差点追不回来钱!
当时老王(化名)想买车,就跟公司签了份贷款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
若发生纠纷,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邮寄地址也可以直接是户籍地址。
若地址发生变更,需及时告知贷款人或司法机关变更后的地址,若因地址变更,使得法律文书无法送达需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双方签好合同后,这家贷款公司也很快发放了贷款,老王也如愿买了车。
但到了要还利息当天,公司并没有收到利息,打电话也联系不上老王。
公司为了减少损失,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王归还本金、利息以及相应的赔偿。
法院这边最后通过老王支付宝帐户绑定的手机号发送一系列的诉讼文件,同时平台系统也显示发送成功。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
就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电子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可以直接使用吗?
对此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关于发生争议后的内容,意思清楚,内容具体。
并且双方对送达条款都能预见诉讼产生的法律后果,也符合《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实质要件,具有相当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
所以可以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注意:案例仅供参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约定送达条款不仅能极大地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时间成本,更有利于案件推进。
既然送达条款如此有用,那么,我们在制定合同时又要如何约定呢?
要包括以下内容:主体名称、联系地址、传真号码、指定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
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结算资料、委托设计中的设计图纸等,若适用电子送达,可能无法达到送达的法律效果。
送达条款约定中,必须明确告知签约方就其提供送达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负责,同时,对“送达不成”的不利后果也应明示。
要对变更送达信息进行约定,如果当事人经合同确认的送达信息发生变更,应在3日内及时通知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作出的送达仍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