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就是能够表明员工已经离职,与原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简单来说就是公司与员工的“分手信”。
现实中,有许多公司因为员工拒绝配合工作交接或员工还有未了工作,就没有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
未开具离职证明,被判罚3万元!

给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既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也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企业需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企业不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公司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条件之一,若因未出具而造成员工无法申领失业金的,可以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由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交接未清,企业能否拒绝开具离职证明
很多企业不开离职证明是因为员工还有未了事宜,尚未交接清楚。
那么这个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呢?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出具离职证明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员工是否交接清楚并非企业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企业不能以员工未完成交接而拒开离职证明。
遇到员工恶意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企业可以在员工办结工作交接前暂时扣留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有),直至交接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