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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年后这个世界级大会来到云南,这是它的前世今生

二十八年后这个世界级大会来到云南,这是它的前世今生 中国周刊
20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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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世界资源研究所的估计,全球的热带雨林自1960年到1990年间消失了1/5,而联合国农粮组织指出全世界75%左右的作物品系已经灭绝,每年大约消失50,000个品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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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世界资源研究所的估计,全球的热带雨林自1960年到1990年间消失了1/5,而联合国农粮组织指出全世界75%左右的作物品系已经灭绝,每年大约消失50,000个品系。


唯有从基本面--也就是采用一套完整的做法来保障生物多样性--才能解决生物资源耗竭的威胁,并求取人类能在地球丰盛的生命世界里继续繁衍。


这个背景下,生物多样性公约诞生。它人类第一次全面地尝试解决全球生物多样性和永续利用生物资源的问题。


然而,它也仅仅是一个协议架构。


从保育公约到生物多样性整体


早在1970年代,生物学家已经向决策者和一般大众发出生物多样性消失的警讯。


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中,已将生物多样性的保育列为重点。翌年的联合国环境署指导委员会第一届会议也把“自然、野生动物和遗传资源的保育”列为重点。而1970年代纷纷成立了《关于水禽栖所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野生动物迁移物种保育公约》等保育公约亦均与生物多样性保育有关。


由于国际性、区域性的保育公约先后出笼,许多国际的专家开始提出了缔订有关全球生物多样性国际公约的构想。


根据世界保育联盟(IUCN)在1984年到1987年间的大会建议,该组织从1984到1989年陆续准备了一些日后被纳入《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草案。世界保育联盟的环境法委员会和环境法律中心在IUCN/WWF的植物顾问群(Plant Advisory Group)协助下,草拟了全球为保育基因(gene)、物种(species)、生态系(ecosystem)层次的生物多样性所需付诸的行动,草案特别着重保护区内外的就地保育。


当时大家也注意到财务机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没有财源自然不能解除北国(the North,已开发国家)和南国(the South,开发中国家)间保育负担的不平等。


一直到了1987年,联合国环境署意识到经过多年的努力,生物多样性的消失不但没有减缓,而且每况愈下,保育生物多样性的行动迫在眉睫,乃成立了特设工作组来调查是否有必要以及有没有可能形成一个大公约,涵盖当时及未来所有的环境及保育公约。


涵盖了保育所有层面的大公约


该小组在1988年的第一次会议所做的结论是既有各公约只提到生物多样性保育的特定问题,并不能充分满足全球生物多样性保育的全面需求。


当时已签订的公约,只涵盖了一些国际重要的自然地点(世界遗产公约)、濒绝物种的贸易威胁(华盛顿公约)、一类特定的生态系(湿地公约)和一群物种(迁移物种公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区域性的自然资源保育公约和相关法律文件。


不过,就算所有这些公约加起来,也不足以保障全球的生物多样性。因此小组认为应当建立一或多个具有约束力的全球法律机制。


然而,要发展出一个囊括既有保育公约的大公约在法律和技术上都不可能做到,因此专案工作小组终于在1990年达成共识:在既有公约之上建立一个新的纲要协约,以保育全球生物多样性。


在讨论公约的范畴时,许多国家都没有真正考虑到保育的各种层面,最后公约终于涵盖了保育的所有层面,即就地和移地保育野生和畜养物种、永续利用生物资源、取得遗传资源和相关科技(含生物科技)、取得从科技而来的惠益、改性活生物体以及提供新的财源。


在国际保育联盟、农粮组织和联合国环境署先后发展、修正公约草案后,专案工作小组正式更名为生物多样性公约政府间协商委员会,并自1991年2月正式展开谈判。


公约的重要议题分给两个小组逐条讨论。第一组讨论一般议题:例如基本原则、基本义务、就地和移地保育的措施以及它们和其他法律文件的关系。第二组则讨论遗传资源和相关科技的取得、技术转移、技术协助、财务机制和国际合作。谈判进展缓慢,随着预定签约日期(1992年6月)日渐迫近,才加速进行。


在1992年5月11日至22日举行的最后一次协商,也就是联合国的内罗比(Nairobi)会议中,不到最后一分钟,谁都没有把握能否通过协议全文。


不过,这个全球《生物多样性公约协议本文》终于获得通过。1992年6月5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Rio de Janeiro)举行的联合国环境及开发大会,亦即世界高峰会议(World Summit))期间,《生物多样性公约》开放给各国签署,签署一直延续到1993年6月4日(环境及开发大会之后继续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签署),签约国出奇的踊跃,当时已有168个国家签署。


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第36条之规定,公约在第30个缔约国(蒙古)批准加入书交存之日的90天之后(亦即1993年12月29日)生效,换言之,才不过18个月后,公约就正式生效了。


生物多样性公约成立之最主要的目的就是透过该公约缔约国的努力,来推动并落实公约之三大目标:


保育生物多样性;

永续利用其组成;

公平合理的分享由于利用生物多样性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


公约的协议架构意义


这份公约是环境与开发的里程碑。


它第一次全面地尝试解决全球生物多样性和永续利用生物资源的问题。基于伦理、经济利益和人类的生存,公约意识到我们必须保育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公约也暗示最令后代子孙遗憾的,莫过于我们这一代所造的环境影响导致了无法挽回的生物多样性消失--例如物种灭绝。


然而,公约更跨过了生物多样性本身和生物资源的永续利用,进而涵盖遗传资源的取得、分享利用遗传物质所产生的惠益、技术(technology)的取得(access)和转让(transfer)等议题。


公约也意识到生物多样性在全球的分布是不平均的。生物上贫乏的北国已在过去耗竭了它们的生物多样性,而南国仍拥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由于南国为了开发必须利用生物资源,因此保育生物多样性便对南国的开发造成沉重的负担。公约意识到只有工业化的北国能够透过已开发和开发中国家的合作,以更多的贡献(不仅是财务项献)来减轻南国的重担。


《生物多样性公约》协议的架构有两层意义。


首先,公约把如何执行公约的条款留给各国自己做决定。这是因为公约所有条款的都表现在目的和政策上,而非硬性的义务性质(例如华盛顿公约)。它也不像欧洲栖地和野生动植物管理委员会那样设定标的,罗列出数百种生物,规定必须把它们的族群拉回到“令人满意的水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精神则强调主要的决策权在于国家:和其他保育公约不同的是,这个公约没有附录,也没有须加保育之物种和栖地的名单。


公约许多其他的条款都是政策性的条款。第8条规定是有效的就地保育生物多样性,其中要求缔约国该国之法律、政策达成有一系列有关的目标。第9条则是类似第8条的移地保育。


《生物多样性公约》只是协议架构的第二层意议在于公约强调了缔约国可以在未来的会议中不断地协商附件(annexes)和议定书(protocol)。例如最初有关财务的条款(公约第20、21及39条)内容刻意模糊,主要是为了留待缔约国在日后的会议中加以明确化。


所有公约条文的实施主权都操之于各国的政府。每一个签约国要做的事的很多,然而各国行动的成功与否全要看各已开发和开发中国家达成其义务的意愿有多高。


作者:赵荣台,台湾林业试验所教育研究员,原文标题《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教育原则》,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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