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暑假来临,大中专学生陆续放假,各驾校的练车学员数量骤增,一时间,教练员、教练车供不应求。而这时,一些社会人员发现了“商机”,开上自家的私家车指导学员上路练车,从而收取费用。
位于营口市华能电厂附近的科目三考试路段,就有一些社会车辆利用考试结束后的无警时段,夹杂在驾校教练车中指导无驾驶证人员练车,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驾驶证学习申领秩序。

为此,营口市交警支队产业基地大队开展了一次突击整治行动, 以根治非法练车顽疾。整治行动中,共查扣非法教练车12台。其中12名教员、随车指导人员因“未指定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被罚款500元。
那么上路练车究竟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具体来看一下:
教练资质方面,上路练车应该在教练员或者在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学员资质方面,不论是驾校学员还是自学直考的学员,学员应该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取得车辆管理所予以核发学习驾驶证明后才能上路练车。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上路练习驾驶机动车的将按照无证驾驶处理,将处2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

学习用车方面,上路练车的车辆应为教练车或者取得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申请自学用车时要按规定安装安全辅助装置,私家车并没有安装,存在安全隐患,所以私家车不能用于学员上路练车使用。

相关处罚规定:
1、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未按照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五百元罚款。
4、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2000元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转自“辽宁公安交通安全微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