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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审议的学位法草案明确学位管理主体职责,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工作,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日常办事机构,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学位管理工作。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领导本地区学位工作。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位授予工作,履行审议学位授予点增撤事项、作出学位授予决定等职责。
在规范学位授予权审批行为方面,草案提出,设立学位授予单位或者增设学位授予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者增设学士学位授予点,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设立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或者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针对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草案明确,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需要,申请撤销相应学位授予点。
《草案》同时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学生配备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承担指导工作。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研究生开展研究和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或者专业能力。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抄袭、剽窃、伪造、数据造假、人工智能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
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申请学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在通过同行专家评阅、答辩等程序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来源:《中国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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