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2020年12月29日,珠海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答:出租人应当于租赁关系成立、变更之日起七日内通过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
出租人通过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申报信息有困难的,可以请求所在地镇街或者村居协助申报。
租赁关系发生在本条例施行前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三个月内补充报送。
答:出租人未按照规定向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答:“出租屋管理信息服务平台”是服务于全市人口和出租屋的相关系统总称。群众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登录“珠海市人口和出租屋信息管理系统”或者通过微信“粤省事”中服务区“户政(治安)”模块“居住登记”、“出租屋登记”进行自助申报。群众也可以用微信扫码扫描每栋楼宇张贴的二维码登录;登记信息后不需要到派出所备案。
“七日”是指自然日;以公司名义出租的房屋也可以通过这个平台申报。
答:不需要。
答:我们高度重视信息数据安全,防止泄露个人隐私。一是系统部署在政务云上,政务云已通过安全测评,可提供有力的安全保护;二是系统对于敏感字段进行加密存储、传输;三是系统开发、部署具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保密环境,确保不会泄露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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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珠海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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