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过九旬的张老太不愿意去养老院,亦不愿与子女一起生活,只想要家人出钱为其聘请居家保姆照料她,法院会支持请求吗?记者5日了解到,海安法院对这起赡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赡养应尊重老人意愿,遵循最有利原则,判决居家保姆费用由女儿负担400元、外孙女负担600元。
张老太今年94岁,与丈夫老林育有一女林萍。2019年,老林去世,给张老太留下存款18万元及三间瓦房。2020年初,张老太与女儿、外孙女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将自己的住房赠与给外孙女,但二人要给自己养老送终。但2022年年初,张老太转而向法院起诉,要求林萍母女每月支付5000元赡养费。
张老太认为,自己年岁已高且身体每况愈下,需要专业人员护理,但因其性情较为孤僻,不愿意去养老院寄养;此外,因其与女儿、外孙女生活习惯有较大差异,对于诸多生活小事常因观点不同而引发争吵,故其亦不想与母女一起生活。因此,张老太要求林萍母女每月支付5000元,用于聘请居家保姆照顾自己。
庭审中,女儿林萍主张其年幼时曾被张老太抛弃,成年后才相认,张老太对自己没有尽过抚养义务;并且其退休金只有2800元,加之自己亦77岁高龄,无法支付高额的居家保姆费。而外孙女则辩称,其为张老太翻盖新房花掉了所有积蓄,且并非赡养义务人,其不应当也无力承担赡养费用。此外,林萍母女两人均表示可以将张老太接至家中或到其住处共同生活,以节省高额居家保姆费用。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子女应尽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尽赡养义务,既是道义的责任也是法定的义务。虽然张老太年轻时抛弃过林萍,但其后来也对外孙女予以尽心照顾,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林萍年幼时抚养的缺失。对于外孙女而言,原本并无赡养义务,但从某种意义上讲,该赠与协议具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作为受遗赠人,其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现张老太年事已高,虽然目前身体状况能够自理,但其已经九旬高龄,需要有人陪伴,不适合独自生活。因张老太不愿意去养老院,亦不愿与女儿或外孙女一起生活,而是想要聘请居家保姆,法院尊重其意愿。但是考虑到张老太自身有一定的存款和政府补助,结合林萍母女二人的经济状况,故免除二人的生活供养义务,居家保姆费用由女儿负担400元,外孙女负担6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海安法院高新区法庭庭长孙翠燕介绍,《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对于一般民事行为,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但是由于婚姻家庭关系所具有的道德伦理性质,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并不以父母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作为对价,亦不可约定其他前置性条件。即使父母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在父母需要赡养时,子女也不能拒绝。
从实践来看,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可给付赡养费,也可将父母接至家中共同生活,或将老人送至养老机构进行专业护理。赡养费的支付形式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实物,数额应根据父母的需要程度、当地物价水平、子女的扶养能力等因素确定。离婚案件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遵循最有利于婚生子女利益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经济能力、居住条件及职业状况等因素,而赡养老人,亦可以根据老人的实际情况,尊重老人自己的意愿,选择最有利于其生活的方式,以最大程度维护老年人的权益,让其更好地安度晚年。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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