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可在日常交通活动中,仍有极个别交通参与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心存侥幸妄图“一逃了之”。
周某梅驾驶号牌为苏J3***5的小型轿车在上述路段等候交通信号灯,苏FN***5轿车从后方快速驶来,与苏J3***5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苏FN***5轿车驾驶人驾车闯红灯离开现场。
海安市公安局交警城北中队民警接到110指令,火速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勘察工作,通过沿街走访和轨迹摸排,锁定肇事逃逸车辆及驾驶人吴某松,当晚对肇事逃逸车辆采取强制措施并电话联系吴某松到中队接受处理,吴某松接到电话后为逃避责任选择关机拒接,后于1月6日下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切勿心存侥幸,一逃了之。
来源:海安公安微警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