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为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探索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放大执法效果,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开设“总监说法”普法专栏,定期邀请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总监对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点评说法,在做好环保总监法治教育的同时,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环保法治实践的感受和认知,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基本案情
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3年1月6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苏FA95XX、苏JR68XX两台车辆的检验费用人民币叁佰玖拾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总监说法
机动车尾气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之一,但有的机动车检测公司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淡薄,因利益驱使未按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使得部分尾气超标排放的车辆通过检测,给环境空气质量带来不良影响。单个机动车尾气排放不达标看似影响不大,但大量尾气超标的机动车会给大气环境造成极大影响,这无疑是给严峻的大气污染防治形势“雪上加霜”。
法律条文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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