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安法院经审理查明,聂某某、丁某某等八名被告人在明知他人在境外从事网络电信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听从他人的指令,进入相应的微信群,接受上家发布的被害人二维码,通过扫描该二维码将小额费用转入被害人账户,从而骗取被害人的信任,相信所进入的平台是正规刷单平台,其后再由该诈骗团伙其余人员对被害人继续实施诈骗活动,致被害人被境外人员骗取大量钱财。八名被告人及其所在的诈骗犯罪团伙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间,共实施诈骗7起,涉案金额达58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聂某某负责联系对接境外人员、管理扫码团队,丁某某负责财务结算,聂某某、丁某某涉及参与全部犯罪活动,其余6人分别涉及参与诈骗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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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安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