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规定通行。

● 正确佩戴头盔是安全骑行的必要保护措施,驾乘人员均须按规定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以保护头部,降低事故伤害程度。
●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 驾乘电动车横过道路时,在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要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在没有信号灯的路口,要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后再通行。

●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下车推行能更好观察路况,避免与行人发生冲突、引发事故。


● 不要和大型车辆抢道、抢灯,不要长时间在大型车辆右侧行驶,不要在右侧超车,不要让自己处于大型车辆“内轮差”区域内,防止发生碰撞事故。
海安公安交警提示
请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此为鉴
从本起交通事故中汲取经验
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安全文明出行
(文中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来源:海安公安微警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