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微信与用工方约定
工作内容和报酬
在微信上进行工资结算
活干完了
老板不给钱怎么办
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了
这样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可见通过完整载明合同签订、履行过程、费用结算等信息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认定合同关系成立,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
需要提醒的是,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独立证据使用,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需要提供原始载体,比如手机、计算机等终端设备;二是需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为案件另一方当事人,明确其为微信的实际使用者;三是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真实,不可随意删除,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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