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否则
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2025年8月9日19时17分许,谢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海安市胡青线与海营线交叉路口由东向西行驶时,遇有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亦经该路口,谢某所驾车辆右侧与李某所驾车辆前部发生碰撞,致李某跌倒受伤,两车受损。
当事人谢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标志指示的路口时疏于观察,未按路口“停车让行”的交通标志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无责任。

(1)停车让行,表示车辆在此路口应停车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2)减速让行,表示车辆在此路口应慢行或停车,观察通行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进入路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来源:海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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