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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一家奶茶店摊上事了……

通州一家奶茶店摊上事了…… 南通人
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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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通州一家奶茶店摊上事了……


通州一奶茶店店员因操作不规范

误将消毒水当饮用水制作奶茶

导致消费者饮用后出现不适

记者昨天了解到

该奶茶店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2万元

此外还赔偿消费者32000余元


执法人员在涉事奶茶店内检查


此前,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通州区一奶茶店内购买的饮料中含有消毒水。据消费者称,自己当时喝了奶茶后发现味道不对劲并出现身体上的不适,随后到医院洗胃,检查治疗先后花去7000多元。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往该奶茶店核实情况,并现场调取当日店内监控录像。监控画面显示,一名店员在打扫卫生时误使用饮料用量杯配制消毒水,并随手放在操作台上,随后,另一名店员在制作奶茶时,错将该量杯内消毒水当作可饮用热水使用,并销售给了消费者。

根据现场查到的情况,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该事件进行立案调查,并组织消费者、商家就后续赔偿事宜进行现场调解。最终,商家同意赔偿消费者含医药费、误工费在内32000余元。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商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为广大商家敲响了食品安全警钟。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强监督检查,筑牢餐饮安全防线。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提醒:

商家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务必严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容器专用,用后消毒,严格把控食品安全过程中的每个关键环节控制点,做到对消费者负责;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若食用后发现口感不佳或身体出现不适,请及时就医、与商家联系,同时拨打12315或12345,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新闻链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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