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时在气头上,控制不住自己才拿刀的,我以后一定好好做人……”在如东法院审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庭审现场,被告人韩某低头悔过。近日,如东法院以被告人韩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案/ 情/ 回/ 顾
去年4月28日晚,韩某与王某等朋友在某饭店包厢聚餐。席间,韩某借着酒劲向王某提出比试摔跤,结果在众人面前被对方摔倒。韩某感觉脸上无光,于是到后厨拿了一把开刃菜刀想要恐吓王某。因包厢门未能打开,韩某就转而扔砸店内餐具,持菜刀砍击餐桌,还推搡、辱骂劝架的华某,并用菜刀指向华某脖颈处进行恐吓。华某及店内其他人员逃到店门口,韩某又持菜刀追上去恐吓华某等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破坏。

法/ 院/ 判/ 决
法院审理认为,韩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恐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韩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被判刑,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各项情节,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 官/ 说/ 法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韩某的行为不仅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更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在此。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公共场合遇到小纠纷,应心平气和,理性处理,切莫将琐事扩大升级导致“小题大做”,最终酿成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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