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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某4S店试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再一次发出警示

海安某4S店试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再一次发出警示 三塘网
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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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3月20日16时43分许,试驾人员万某驾驶苏F3D***小型轿车(属海安某4S店试驾车)经烟沪线百川路口由北向南右转弯向西行驶时,所驾车辆与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苏F3D***号小型轿车右侧部分及轮毂部分受损,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均无损伤。本起事故不涉及人伤,仅造成财产损失,在交警到达现场后,电动车驾驶人因无需赔偿,已自行离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交警判定机动车驾驶人万某圣承担全部责任。

      现在就涉及到了车辆维修费用问题,4S店销售人员认为试驾人员万某应赔偿车辆损失及维修费用,但是试驾人员万某却认为:我到你们店里来试车,车是你们公司的,且车上有你们公司的陪同人员,在即将发生交通事故时你们为什么没有提醒或是阻止我,所以要赔偿也是你们自已已买单。
      对于这样一起试驾车的交通事故,试驾人员是不是该赔偿该试驾车的维修费用?




认定

      那么本起事故中,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法》以及试驾前签署的试驾协议,万某是该试驾车的实际使用人,是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赔偿部分侧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部分,超出部分也是需要万某自行承担的。当然试驾协议并非绝对,4S店作为经销商也是该试驾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经销商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财产与人身安全。虽然免费试驾看似消费者获利,但实际上是经销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车辆的支配者及利益享有者,因此应该分担部分风险。

注意:
      1、试驾前先问清楚销售顾问不是专业陪驾人员,要求4S店的陪驾人员必须非常专业,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试驾者的安全。
      2、消费者参加试驾活动时应该意识到试驾是有风险的。在试驾前,一定要注意询问该车是否买了保险。
      3、试驾时,试驾者应按经销商规定的线路谨慎驾驶,尽管很多试驾场地路况相对较好,但是试驾时不能因此而放松警惕。驾驶人员还要对自己的技术有所了解,如果驾驶技术不熟练,建议选择试乘,尽量避免“新手开新车”。

来源海安公安微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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