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男子在离婚后依然使用前妻的信用卡消费,而且不及时还款,被前妻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记者4日从海安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该男子归还其前妻3.9万余元以及相应利息。
孙某与李某原系夫妻。2016年至2017年期间,孙某申请了四张银行信用卡,并将信用卡交给其丈夫李某使用。
2016年7月,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后,双方同意维持夫妻关系。2017年3月,李某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符合离婚条件,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2017年12月,李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准许孙某、李某离婚。
离婚后,信用卡仍由李某占有使用,孙某多次索要未果。2019年9月,孙某将其中一张信用卡挂失后,李某将四张信用卡归还,其时,四张信用卡上均有欠款,为孙某2019年8月、9月消费,共计3.9万余元。
孙某为避免产生不良信用记录,还清了信用卡债务,之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返还代偿款及利息。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信用卡属于与原告身份相挂钩的个人物品,原、被告于2018年6月解除夫妻关系后,应当将案涉信用卡及时归还原告。案涉信用卡债务是原、被告离婚之后发生的,故属于被告李某的个人消费行为,应由其承担偿还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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