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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一食品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受到罚款10万元

海安一食品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受到罚款10万元 三塘网
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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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探索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放大执法效果,市生态环境局开设“总监说法”普法专栏,定期邀请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总监对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点评说法,在做好环保总监法治教育的同时,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环保法治实践的感受和认知,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0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海安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总排口正在出水,现场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该单位废水总排口取样。2023年4月23日,根据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废水总排口中总磷为9.95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二级标准限值的8.95倍。

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2023年7月2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限制生产一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总监说法



鹰泰水务海安有限公司环保总监

徐康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已成为新时代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的有力武器。本案中该企业废水总排口中总磷为9.95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二级标准限值的8.95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同时也存在对下游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系统造成冲击的可能性,极易造成间接的环境事故。

在当前环境保护要求不断提高、执法力度不断加强、执法更加精准的情况下,我们应从本案中吸取经验教训,作为环保总监,担负着企业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的社会责任。在日常的工作中,应当认真学习和牢记环境类的法律法规,落实好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做好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根据排污许可证的规范及要求,对排放的废水进行有效监测,确保水质稳定达标排放。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承办:顾姗姗、郭凡龙、黄喻威

案件编报人:高子雅
“总监说法”第一百五十九期

来源:南通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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