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净化城区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区道路等级、交通环境、流量流速等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城区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地点停放机动车。
二、机动车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不得停车,停于停车泊位内的除外。
三、在以下路段车辆停放或临时停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处以一百元罚款,并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3分:
1、建设路(通掘路至大庆路);
2、通海路(清河路至朝霞路);
3、交通路(龙盛大道至大庆路);
4、为民路(朝阳路至交通路);
5、新金路(朝阳路至交通路);
四、上述路段涉及学校门前道路接送学生车辆临时停放的,以现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为准。
五、本通告自2017年8月20日实施。
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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