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是“三适当”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开展消费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
二、“三适当”具体是哪些方面?
1金融产品适当性:在销售过程中,要根据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财务状况等因素,向消费者推荐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
2销售渠道适当性:应当基于金融产品的特点和相应的客户群体特征,选择适当的销售渠道进行销售,以确保金融产品和服务能够与目标市场客户需求相匹配。
3目标客户适当性:应当明确目标客户群体,确保产品与服务与客户的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相匹配。
三、关于“三适当”原则的风险提示
1、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如投资目标、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如实填写风险调查问卷,购买不高于自己风险等级的产品。
2、消费者在金融机构选择上,应该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并在购买过程中将自己的实际情况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调查问卷,便于金融机构推荐合适的金融产品。
3、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应认真阅读合同,了解权利义务,审慎对待合同签署、风险测评等重要环节,增强风险责任意识,树立理性消费、价值投资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