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 告
为进一步净化城区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区道路等级、交通环境、流量流速等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城区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地点停放机动车。
二、机动车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不得停车,停于停车泊位内的除外。
三、在以下路段车辆停放或临时停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处理。
1、朝霞路(扬子江路至珠江路);
2、澜沧江路(碧华路至朝霞路);
3、湘江北路(碧华路至朝霞路);
4、太湖路(澜沧江路至珠江路)。
四、本通告自2018年7月15日实施。
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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