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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两名男子轮奸一名智障女,被判处有期徒刑

通州两名男子轮奸一名智障女,被判处有期徒刑 通州万益微平台
201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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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通州微平台免费关注!男子朱某深夜遇见一名重度智障女子后,还以为自己交到了“桃花运”,两人在路边一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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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朱某深夜遇见一名重度智障女子后,还以为自己交到了“桃花运”,两人在路边一厕所附近发生关系后,朱某又将该女子送到他的好友郑某家里,并怂恿郑某和该女子也发生了关系。1月2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朱某、郑某均构成强奸罪,其中朱某的行为属轮奸,应从重处罚,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7年9月16日深夜,被告人朱某骑着电瓶车回家,途经通州区刘桥镇街头时,被一女子伸手拦了下来(系被害人刘某某,罹患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该女子缠着朱某要他送自己回家。

朱某在交流中发现,该女子(即刘某某)语言表达不连贯,逻辑思维也比较混乱,认定她存在严重的智力障碍,遂答应送她回家,途中产生了和她发生关系的念头。经过通州区石港镇芦鸭荡村一露天厕所时,朱某要求刘某某下车,两人在厕所附近发生了性关系。

事毕,两人继续前行,这时朱某发现自己的电瓶车电力不足,又产生了将刘某某送至自己的朋友郑某家,让郑某与刘某某发生关系,然后再由被告人郑某送刘某某回家的念头。


9月17日凌晨,朱某将刘某某送至郑某的家中。看郑某有点迟疑,朱某称该女子有精神问题不会反抗。在朱某的教唆下,郑某在家中二楼的房间里与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朱某在一旁观看并拍照取乐。但随后朱某并没有送刘某某回家,而是将刘某某留宿家中。当日中午,郑某与刘某某又发生了一次性关系,朱某在一旁观看并拍照取乐。

2017年9月18日,郑某经通州区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9月19日,朱某主动到通州区公安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直至第三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通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郑某明知被害人罹患精神疾病,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其中,朱某在自己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继而又教唆郑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属轮奸,应从重处罚,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朱某、郑某共同实施强奸犯罪,属共同犯罪,朱某教唆他人犯罪,郑某亦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指挥、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以被告人朱某、郑某犯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被告人朱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轮奸妇女的起点刑为十年以上

“在我国刑法中,轮奸属于情节加重犯,即只有在强奸过程中具有轮奸情节的才构成情节加重犯。” 通州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李振男介绍说,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2人以上轮奸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在自己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又将被害人送至被告人郑某家,并教唆郑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此时被告人朱某已从普通的强奸犯罪故意转化为轮奸的犯罪故意,故对行为人应认定为轮奸,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来源: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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