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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
通州已有56名出租房主
被依法行政处罚
怎么回事呢?
一起来看
↓↓↓
案例一


随着辖区企业复工复产,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返通,五接派出所全体以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重,快速响应,主动摸排辖区外来人员情况,并结合好群租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坚持零容忍,2020年以来已当场行政处罚11户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从严从细防范群租房可能引发的疫情传播风险,夯实辖区疫情防控工作。
案列二


2020年2月3日上午,城南派出所民警曹海峰、陈斌在对金新街道金乐佳苑B区20号楼曹某有家检查时发现,曹某有将房租出租给谭某居住,未按规定登记谭某信息。民警对曹某有当场处罚。
案例三


2020年2月26日,石港派出所民警在辖区进行疫情防控排查时,发现通州区石港镇越洋机械厂内有一名尼日利亚籍男子OKOLI EZINE MICHAEL NDUBUISI于2020年1月15日临时住宿在该厂内,至今未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并且存在非法就业嫌疑。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四


开发区派出所根据区局要求,紧密结合当前防疫形势迅速开展大检查大整改。2月27日上午9时许,民警在检查金霞东苑小区时发现瞿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民警对瞿某予以当场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0年2月27日上午11时许,川港派出所民警在对姜灶居委会检查疫情防控时发现,吴某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民警对吴某某予以当场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0年2月27日14时30许,川港派出所民警在川姜镇保障村六组疫情防控检查时发现,汤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民警对汤某进行当场处罚。

赶紧记下来吧~
一、网上自助申报
1、微信关注“通州公安微警务”微信号


2、在菜单栏点击“出租屋报备”


3、阅读须知后,点击“前往办理”


4、在报备页面,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点击“提交”


1、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直接联系社区民警进行申报。
2、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申报。
— 法律速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拟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九条 房屋出租人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7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并告知其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
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流动人口解除或终止租赁关系,应当自收回房屋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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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来源:通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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