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的一起案件
借名过户 拿“好处费”
最终赔了一套房
这个真实案例给
一部分人敲响了警钟

故事的主人公张某,有一套因家庭变故而闲置的房产。邻居王某找上门,声泪俱下地表示自己有急用,希望暂时借用张某的“房本”,并许诺一笔丰厚的“好处费”。王某信誓旦旦:“房子还是你的,用完我马上转回来,我们私下签个协议,万无一失!”
张某一听,觉得这简直是“零风险套利”。房子一直闲着也是闲着,既能帮邻居一把,又能赚笔外快,何乐而不为?
在“稳赚不赔”的念头驱使下,张某打消了所有顾虑,两人一拍即合。很快,产权变更手续完成,张某笑纳了数万元的“好处费”,觉得这桩“生意”做得漂亮。
然而,戏剧性的转折总是猝不及防。不久后,王某因生意失败,欠下巨额债务,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法庭判决生效后,在执行阶段,法院依法查封了王某名下的所有财产,这其中,就包括了从张某过户过来的那套房产。
当法院的封条贴上门时,张某才如梦初醒,慌了神。他立刻拿着那份与王某私下签订的“借名过户协议”,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自己才是房子的真正主人,房子不应当用于抵债。

但法院的判决,却给了他当头一棒:
法院最终驳回了张某的异议,并裁定对该房产进行拍卖。
直到此时,张某才追悔莫及,原本只想赚几万元“好处费”,却将辛苦多年购置的房产彻底“赔”了进去。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
这背后,是几个你必须知道的硬核法律知识点。
很多人会困惑:“我们明明说好了,只是借名过户,而且私下也签了协议啊!为什么我的财产还是要被他人拿去抵债?”
这正是本案的核心,也是普通人最容易踩的坑。
1. “公示公信”原则:房产登记,是法律的最高认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唯一法定凭证。
简单来说: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在法律上,这套房子就是谁的。
2. “善意第三人”原则:不能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
什么是“善意第三人”?就是那些在不知道内情、合法进行交易的人。本案中的债权人,就是典型的“善意第三人”。
法律必须保护这种基于公开信息的信赖利益。如果允许张某用“私下协议”去对抗这个合法的债权人,那么整个社会的交易安全将荡然无存。你说房子是你的,他说房子是他的,谁来鉴定?只能看“红本本”。
3. “内部约定” vs “外部效力”:你的“暗号”别人看不到

张某和王某之间的那份私下的“秘密协议”,只能在他们两个人之间产生约束力,也就是“内部效力”。这份协议不能对抗任何善意第三人,更不能对抗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法院的查封、执行)。
所以,任何试图用“口头协议”、“私下约定”来规避法律风险的行为,在“公示公信”和“善意第三人”这两座大山面前,都显得不堪一击。
看完这个令人扼腕的真实案例,我们不仅要感叹,更要从中学习,真正保护好自己的财产。请务必记住以下几条“防火墙”:
1. 核心原则:天上不会掉馅饼,只会掉陷阱!“空手套白狼”的好处费,本质上是利用你的资产为其个人风险做担保。
2. 拒绝一切“口头承诺”和“私下协议”在涉及房产这种重大资产时,任何没有写入官方、合法、可执行的法律文件的承诺,都是一张“空头支票”。很多人因为碍于情面或贪图小利,选择相信“君子之交”,最终“君子”翻脸,财产两空。

3. 永远记住:法律只看“证”,不听“说”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是王道。千万不要被对方的花言巧语所迷惑,认为“我们关系好,不会有事”。一旦发生纠纷,法律是讲证据的,证据就是登记在册的权利人。
4. 坚守法律底线,不走“擦边球”不要试图去钻政策的空子,比如为了规避限购、限贷或节约税费,而采取“借名买房”、“虚假交易”等方式。这些看似“聪明”的捷径,实际上是在法律的边缘试探,一旦链条断裂,受损的永远是作为“工具人”的你。
张某的故事,是一个沉重的警醒:一时的贪念,足以击垮多年努力;一次看似无碍的“人情”,可能让你输掉全部家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