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命名科学、规范,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医疗器械命名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明确要求:医疗器械通用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八个方面的内容: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型号或规格;
(二)图形、符号等标志;
(三)人名、企业名、品牌名、商标名或其它类似的名称;
(四)“最佳”、“最新”、“唯一”、“精确”、“速效”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词语;
(五)明示或者暗示对某种疾病具有治疗作用的词语,或含有表示功效、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断言或者保证;
(六)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或者夸大适应症的内容,或含有“美容”、“保健”等宣传性内容;
(七)未经科学证明或临床结果证明,或虚无、假设的概念性名称;
(八)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由《医疗器械命名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规则》中重点要求,医疗器械通用名称中不得含有人名、企业名、品牌名、商标名或其他类似的名称;不得含有产品的型号或规格;不得含有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或者夸大适应症的内容,或含有美容、保健等宣传性内容;不得含“最佳”、“最新”、“唯一”、“精确”、“速效”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词语;不可使用未经科学证明或临床结果证明,或虚无、假设的概念性名称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该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12日。
来源:CF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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