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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涉及探沂、上冶...多个乡镇...!费县一大批土地要征收!

【征地】涉及探沂、上冶...多个乡镇...!费县一大批土地要征收! 探沂信息港
201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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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一大波征地公告来了!

涉及到探沂镇、上冶镇、胡阳镇、梁邱镇等

快看看有你家吗

费县人民政府 拟征收土地公告 费征公告〔2019〕1号

为费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费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1、拟征地块位于327国道北侧、薛家村东

涉及的权属单位:探沂镇薛家村

用途:住宅用地。

2、拟征地块位于327国道北侧、薛家村西南

涉及的权属单位:探沂镇薛家村

用途:商业用地。

3、拟征地块位于探沂镇长安路南、张家村西南

涉及的权属单位:探沂镇张家村

用途:工业用地。

4、拟征地块位于许由路北侧、张家南尹村西

涉及的权属单位:费县经济开发区张家南尹村

用途:工业用地。

5、拟征地块位于上冶镇中心小学西侧、日东高速公路连接线东;

涉及的权属单位:上冶镇上冶一村

用途:住宅用地。

6、拟征地块位于姚河庄村东、田石公路西侧;

涉及的权属单位:上冶镇姚河庄村

用途:工业用地。

7、拟征地块位于汶泗公路南、白埠村西南;

涉及的权属单位:南张庄乡白埠村

用途:工业用地。

8、拟征地块位于胡阳镇驻地、中学西侧;

涉及的权属单位:胡阳镇胡阳村、养马庄村

用途: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规定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亩补偿5.3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费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费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5月20日由费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费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联系人:唐主任;

联系电话:0539——5050263。

费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7日


费县人民政府 拟征收土地公告 费征公告〔2019〕2号

为费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费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1、拟征地块位于梁邱镇梁邱西村西,岚济路南;

涉及的权属单位:梁邱镇梁邱西村

用途: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规定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亩补偿5.3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费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费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由费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费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联系人:唐主任;

联系电话:0539——5050263。

费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日



费县人民政府 拟征收土地公告 费征公告〔2019〕3号

为提供费县社会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费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1、拟征地块位于朱田镇朱田村村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朱田镇朱田村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费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Ⅲ级区片每亩补偿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费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费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11日由费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费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唐主任;

联系电话:0539-5050263。

费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日



费县人民政府 拟征收土地公告 费征公告〔2019〕4号


为费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费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1、拟征地块位于柴埠庄村东,柴埠庄社区楼东邻

涉及的权属单位:探沂镇柴埠庄村

用途:住宅用地。

2、拟征地块位于柴埠庄村委会北侧,腾飞路西

涉及的权属单位:探沂镇柴埠庄村

用途:工业用地。

3、拟征地块位于探沂镇327国道北侧,兴业路东侧

涉及的权属单位:探沂镇郭家庄村、碗窑村

用途:商业用地。

4、拟征地块位于许由城村南碗窑村北327国道北侧碗窑路西侧

涉及的权属单位:探沂镇许由城村、碗窑村

用途:住宅用地。

5、拟征地块位于许由城村南碗窑村北,327国道北侧,碗窑路东侧

涉及的权属单位:探沂镇许由城村、碗窑村

用途:工业用地。

6、拟征地块位于327国道北侧,铁塔路东侧

涉及的权属单位:探沂镇薛家村

用途:住宅用地。

7、拟征地块位于327国道北侧,金地名城南邻

涉及的权属单位:探沂镇小探沂村

用途:住宅用地。

8、拟征地块位于小探沂村西,丰收河东侧

涉及的权属单位:探沂镇小探沂村

用途:住宅用地。

9、拟征地块位于229省道东侧,振兴路北侧

涉及的权属单位:探沂镇许由城村

用途:商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规定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亩补偿5.3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费县财政局、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5月28日由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联系人:唐主任;

联系电话:0539——5050263。

费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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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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