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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探沂镇这些人被行政处罚公告

【曝光】探沂镇这些人被行政处罚公告 探沂信息港
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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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费农(肥料)罚〔2019〕4012号

当事人:英宝义    性别:男      年龄:48岁

住  址山东省费县探沂镇小探沂村二组53号

工作单位:费县探沂恒信农资经营部

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费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费县探沂恒信农资经营部检查时发现:该门市销售的“复合肥料”,标签上标注的是:“复合肥料” 总有效成分含量:氮磷钾15-15-15,剂型:颗粒剂。现场共发现80袋,规格50公斤/袋,肥料登记证号:豫农肥(2011)准字2560号,生产厂家是:济源市万洋肥济源市业有限公司。经核查肥料登记信息,该肥料登记的名称是“复混肥料”。该产品修改了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核查进货发票和销售台账,该产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涉案的“复合肥料”产品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英宝义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合主体;2、中国肥料信息网打印件、询问笔录、收到条、数码照片打印件等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互相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

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2019年4月1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费县农业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

上述事实,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按照《肥料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临沂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生产、销售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轻微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轻微 “ 生产、销售肥料5吨以下(含5吨)的,或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下”,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整(¥2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费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费县人民政府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费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4月25日

执法机关地址:费县沂蒙路209号    

联系人:      王恩光      电话:5027521  



②探沂无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一案

费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罚[2019]第4011号

当事人:王建兴    性别:男  年龄:55岁

  :山东省费县探沂镇张家南尹村248号       

当事人无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一案,现依法查明,2019328日,费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电话举报线索称:费县开发区张家南尹村有村民无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执法人员联合林业站工作人员现场勘验发现,当事人无采伐许可证非法采伐杨树5.21m32019年3月28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材料。经调查,当事人非法采伐杨树5.21m3,获违法所得2500元,2019年3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费林告[ 2019]第40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及要求组织听证,案件已审查终结。

当事人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关法律法规条文、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每木检尺统计表、现场勘验林木蓄积计算统计表。以上证据证明了当事人无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事实。王建兴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

根据现场勘验每木检尺统计表、现场勘验林木蓄积计算统计表、方量计算表 当事人无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杨树5.21m3。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         

当事人无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杨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补种滥伐株数五倍计225棵的杨树,并作出如下处罚:

1、处林木价值2500元2倍的罚款,计伍仟元整(¥5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费县农商银行城区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费县林业局 

                201944

执法机关地址: 费县沂蒙路209号                                 

联系人:王恩光     电话: 0539-5026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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