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翻开厚重的历史,
每一位烈士的名字背后,
都是一个鲜活的生命。
他们,也有火热的青春,
有真挚的爱情,有牵挂的家人。
他们,用自己的鲜血和牺牲,
换来了今天的和平与安宁。

但有的人却毫无底线,
侮辱烈士!
而今,判了!

12月5日,
刘某某亲笔书写的《公开道歉词》
在山东法制报第2版刊登。
刘某某在道歉词中表示,
今后一定加强法治学习,遵纪守法,
自觉崇尚英烈,学习英烈,
传承英烈精神,捍卫英烈荣光。
据悉,该案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后,
我市办理的第一起
保护英烈名誉、捍卫英雄形象的案件,
也是全省第二起
保护英烈名誉的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4月27日,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最令人眼前一亮的是,
具体规定了责任。比如条款中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从政府以及政府工作人员包括普通群众,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严重的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大大给那些想以身试法的人以惩治。

维护英烈的名誉,
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需要一代又一代人薪火相传、接力护航。
在此号召广大网民,
共同抵制侮辱革命英烈的有害信息,
捍卫英烈名誉,向无底线戏谑坚决说“不”。
不要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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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处处埋忠骨,江河耿耿念英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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