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疫情防控到了最关键时刻,
也恰逢春耕备播,
各级党委、政府三令五申各级
各村要做好人员防控和秸杆禁烧工作,
做到"零"火点,
但仍有部分村民认识不到秸杆焚烧的危害,
对秸杆禁烧规定熟视无睹,
烧荒、焚烧秸杆现象时有发生,
给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恶劣影响。


2020年2月18日12时许,有群众报警称:费县新庄镇南芦山村南山山坡发生火灾。接到警情,新庄派出所迅速出动2辆警车10人前往处置,到达警情现场后,会同先期到达现场的副镇长王全全、工作区书记尚聪以及附近村居护林员,经过半个小时的扑救将火扑灭。经勘查,山地过火面积5亩,火场内二十余棵松树被烧焦,现场无人员伤亡。

经查系村民刘某金烧荒引起火势蔓延,其行为构成过失引起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刘某金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在疫情防控时期,南芦山村落实防控措施不力,宣传秸秆禁烧、山林防火、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致使村民对山林防火意识淡漠,私自外出烧荒引起这起影响恶劣、过火面积大的火灾,造成了严重后果。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给予南芦山村全镇通报批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下几种情况都会被拘留需注意: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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