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费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县部分中小企业在复工、融资、履行合同等方面出现一些困难,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形势十分严峻。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持续稳定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余额、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等,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随意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企业,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费县支行、县银保监组)
二、切实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首贷比例、信用贷款比例、无还本续贷比例“三个比例”,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上年同期融资成本。健全中小企业信贷考核激励机制,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费县支行、县银保监组)
三、着力优化基本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确保基本金融服务畅通,引导中小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APP,采取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方式办理金融业务。对受疫情影响的中 小企业积极推行顾问服务,掌握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对中小企业的审批事项,各金融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材料,压缩时限,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费县支行、县银保监组)
四、继续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对中小企业从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经核准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核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五、适当延期缴纳相关税费。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中小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后,不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
六、引导降低中小企业房租成本。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中小企业房租;鼓励其他民营中小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国资办)
七、不断加大企业稳岗力度。对疫情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经申请,可向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按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税务局)
八、积极提供法律支持。对因受疫情影响停产、停工,无法按期履行涉外合同的中小企业,可根据需要按程序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证明。对因生产防疫所需物资和紧缺原材料而影响合同履行产生法律诉讼的,由县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协助解决。(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商务局)
九、大力支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销售用于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中小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涉及新型肺炎防控的药品和医用品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应急减排清单,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期间免于停限产。(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县税务局)
十、有效解决企业诉求。深化领导干部联系帮扶企业制度,聚焦肺炎疫情期间企业诉求,整合服务资源,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由县工信局负责调度汇总,纳入县政府督查督办事项,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办理。针对疫情防控急需的相关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设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缩短办结期限,特事特办。(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全县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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