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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交警大队行政拘留一名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

费县交警大队行政拘留一名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 探沂信息港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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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醉驾一直是

受大家广泛关注的话题

“酒驾害人害己”

“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

已经成为了人们的共识

费县交警一直以来

对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

“零容忍”高压治理

俗话说得好:“吃一堑长一智”,相同的错误不犯第二次。正常来说,因酒驾被交警查处过的驾驶员,不应该再犯同样的错误,可总有人不以为然,认为自己会是幸运的那一个。
2020年9月10日晚23时05分许,费县交警大队开展夜查酒驾集中统一行动,在费县南外环十字路口处执勤时,查获一辆小型轿车,经民警现场对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霍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3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深入调查,2019年6月20日,霍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巡逻中队查获。

费县大队民警多次通知霍某到大队接受处罚,霍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到案。2021年3月8日,霍某迫于压力到费县大队投案,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霍某的行为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霍某再次饮酒驾驶被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目前,霍某已被行政拘留至费县拘留所。

  
费县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
“醉”与“罪”相连,“
驾”与“家”同重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切忌任性而为之远离酒驾,
安全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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