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国内多地报告外出旅游确诊新冠肺炎病例,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2021年10月23日下午,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等相关部门通报,北京德盛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店和北京高远百康祝您健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销售连花清瘟颗粒、感冒清热颗粒、甘草片及头孢克肟片等销售退热、止咳类等“四类药品”时,未登记顾客身份信息,未要求顾客扫健康码、测温等,购买“四类药品”信息未上传报送。两家零售药店因存在药品购销记录信息不完整,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情节严重,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给予药店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针对药店未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正在开展进一步调查。
各零售药店要吸取以上两家零售药店教训,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全面自查自纠,毫不放松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现就做好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强调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将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落细,临沂市市场监管局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和当地人民群众用药习惯,制定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四类药品”目录》,并根据疫情防控形势、监测数据变化等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现向全市零售药店公布“四类药品”目录,同时,倡导广大群众积极配合,购买“四类药品”时主动提供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配合药店做好实名登记工作。
(一)含有布洛芬的药品,如布洛芬缓释混悬液、布洛芬缓释胶囊、布洛芬混悬滴剂、布洛芬混悬液、布洛芬咀嚼片、布洛芬颗粒、布洛芬片等;
(二)含有对乙酰氨基酚的药品,如对乙酰氨基酚混悬滴剂、对乙酰氨基酚颗粒、对乙酰氨基酚口服混悬液、对乙酰氨基酚片、对乙酰氨基酚栓、复方氨酚那敏颗粒、复方氨酚肾素片、复方氨酚烷胺胶囊、复方氨酚烷胺片、复方氨酚溴敏胶囊、酚咖片等;
(三)其他具有退热作用的西药、中成药等,如阿司匹林泡腾片、安乃近片、小儿柴桂退热颗粒、九味羌活丸、连花清瘟胶囊、连花清瘟颗粒、金感胶囊、伤风停胶囊、感冒清热胶囊、四季感冒片、羚羊感冒片、维C银翘片等。
(一)含有中枢性镇咳药的药品,如愈美胶囊、愈美片、复方甘草片、右美沙芬愈创甘油醚糖浆、氢溴酸右美沙芬片等。
(二)其他具有止咳作用的西药、中成药等,如肺宁颗粒、肺宁胶囊、肺宁片、肺宁口服液、肺力咳合剂、感冒咳嗽颗粒、感冒止咳颗粒、感冒止咳糖浆、急支糖浆、通宣理肺丸、小儿肺热咳喘口服液、感冒止咳胶囊、通宣理肺颗粒、小青龙颗粒、复方瓜子金颗粒、风寒咳嗽颗粒、肺宁丸、安儿宁颗粒、小儿清咽颗粒、葛根汤颗粒、苦甘颗粒、参苏感冒片、参苏丸、桑菊感冒颗粒、精制银翘解毒片、风寒感冒颗粒、小儿解感颗粒、荆防颗粒、风热感冒颗粒、小儿清热宁颗粒、双黄连口服液等。
(一)广谱抗病毒药,如利巴韦林颗粒、利巴韦林片等;
(二)穿入和脱壳抑制剂,如盐酸金刚烷胺片、复方金刚烷胺氨基比林片、盐酸金刚乙胺片等;
(三)DNA多聚酶抑制剂,如阿昔洛韦片、更昔洛韦片、泛昔洛韦片等;
(四)其他具有抗病毒作用的西药、中成药,如抗病毒口服液、复方金银花颗粒、蒲公英片、穿心莲片、四季抗病毒合剂、穿心莲内酯滴丸、连翘败毒丸、感冒解毒片、抗感颗粒等。
(一)β-内酰胺类抗菌素,如阿莫西林胶囊、头孢氨苄胶囊、头孢拉定胶囊、头孢呋辛酯片、头孢克洛胶囊、头孢克肟分散片等;
(二)大环内酯类抗菌素,如阿奇霉素分散片、克拉霉素片、罗红霉素片等;
(三)氨基糖苷类抗菌素,如庆大霉素普鲁卡因维b12颗粒等;
(四)喹诺酮类抗菌素,如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诺氟沙星胶囊、盐酸洛美沙星胶囊、盐酸环丙沙星片等;
(五)其他具有抗菌作用的西药、中成药,如穿王消炎胶囊、炎立消胶囊、猴耳环消炎胶囊、消炎片、蒲地蓝消炎片等。
全市药店请对照名录
切实做好“四类药品”登记工作
广大市民请积极配合药店
做好实名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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