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探沂镇山东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违反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典型情况
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灯管损坏
案情简介
2021年08月1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某木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涂胶工序正常生产,上方连接的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灯管8根损坏4根,发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发〔2020〕1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的要求,我局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2,500.00元。
处罚依据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发〔2020〕1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要求,裁量因素及裁量等级如下:

长按二维码
获取更多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