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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费县这个楼盘被处罚18万元!

曝光!费县这个楼盘被处罚18万元! 探沂信息港
202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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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下午

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召开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新闻发布会

公布了6起典型案例

其中,一开发商被曝光

一起来看!

临沂明宸置业有限公司

发布虚假广告语案


2021年5月18日,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临沂明宸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明宸·澜山樾”楼盘项目广告宣传彩页中存在“教育房产双投资、升值空间大,……当孩子毕业后,完全可以把升值多倍的房子再卖出去”“银城小学2021年9月份开学”等升值回报、对规划中的教育设施为条件进行宣传等误导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八条,费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学区房”被炒得火热,许多房地产开发商纷纷打出以教育资源为卖点的广告宣传,将许多预估信息确定化,吸引不少有入学需求的家庭前来购买。由于广告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引发业主投诉和维权事件不断增多。严惩重处此类违法行为,起到了“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作用,有利于净化房地产市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其他五起
同样关系广大消费者
临沂益安裕丰气瓶检测有限公司
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检测气瓶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根据举报,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8日对临沂益安裕丰气瓶检测有限公司气瓶检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出具的工业气瓶无原始检测记录、定期检验报告中水压试验结果为虚假数据、静态蒸发率检测时长达不到规范要求、在非核准的检测场地检测等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沂益安裕丰气瓶检测有限公司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测气瓶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99000元、对负有气瓶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罚款49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当事人生产许可和人员相应资质。






平邑县大夫宁食品酿造有限公司
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
和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1年5月,平邑县市场监管局对平邑县大夫宁食品酿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生产的“臻品原油”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日,“臻品原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5日,“鲜味生抽”“老抽王”“香菇老抽”等产品无标签,涉案产品货值16220.7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平邑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并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对负有责任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9000元,对质量负责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兰山区临沂商城荣顺酒水批发配送部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的“赖茅”酒和“泸州老窖”酒案

2021年5月19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临沂商城荣顺酒水批发配送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标称“赖茅”“泸州老窖特曲”“泸州老窖头曲”的白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经查,共68瓶,涉案金额548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兰山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临沭湘鲁情餐饮有限公司
使用不合格的生羊肉食品原料案

2021年5月8日,临沭县市场监管局委托临沂市食品药品检测检验中心,对临沭湘鲁情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食品原料生羊肉进行抽样检测,结果显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8日购进不合格生羊肉47.3斤,涉案货值1892元,且无法提供索证索票、检测报告等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临沭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山东晨勤文具有限公司
生产的儿童玩具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山东晨勤文具有限公司2020年10月份生产的儿童玩具经监督抽检显示小零件和小球无警示说明,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被判为不合格产品。2021年3月9日,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儿童玩具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检查发现,被抽检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组织立案调查。


经调查,山东晨勤文具有限公司2020年10月份生产的儿童玩具共生产16000个,除了抽样的样品外,其余的已经全部销售,货值10400元,违法所得8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根据该法第五十条,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2.08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安全无小事
消费者权益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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