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被告方
我叫王小乙,不叫王乙。这三张欠条的内容、签名,都不是我本人书写的。我没买过你的黄沙。
这欠条3张分别是你于2016年3月2日、4月5日、6月5日欠我的黄沙货款,三次共计60060元,都是你写的,别想抵赖。虽然签名风格不一样,但欠条内容、欠款金额、手机号码、欠款日期均出自你一人。并且你爸有时候也叫你王乙。
原告方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王小乙曾申请对涉案三张欠条进行笔迹鉴定,因其未交纳鉴定费用,鉴定中心做退案处理,后被告不再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被告未提供三张欠条不是其出具的证据,因此,被告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出具的三张欠条能够证明其主张的相关主要事实,其真实、有效性法院予以认定。
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王小乙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黄沙,拖欠原告黄沙货款600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王小乙支付黄沙货款60060元,并无不当,法院应予支持。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小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黄沙货款6006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七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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