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转账定金
收到定金后张某兴冲冲地来到了酒店,但刚到酒店房间,李某却告诉张某自己身上现在只有150000元,张某一听心里就来了气,说好的400000元变成了150000元,这缩水也太厉害了吧?张某觉得李某是故意而为之,很显然是不讲信用嘛,但是心里想,150000元也是天价了,市场上哪有这个价呢,只是与自己的心里预期相差太远了而已,于是想着150000就150000吧,但这想法可不能让李某知道,她还是假装不乐意,并要求李某要打张340000的欠条。
李某其实当时身上确实是只有150000元现款,并没有欺骗张某的意思,于是欣然同意,当场给张某写下了一张340000元的欠条。
张某收到了李某转账150000元和340000元的欠条后,就进冲凉房洗澡去了,刚洗完出来李某已经按奈不住,像只狼一样扑向张某,张某顺着他像只软绵绵的羊被扑倒在床上,于是两人一起开始巫山云雨了一番,两人各怀不同的心情完成了交易。
但是事情结束后,欲望消退的李某清醒了过来,他觉得张某和别的女主播给自己的体验也没有什么不同呀,凭什么要给她400000元这么高的价格呢?于是他向张某提出要回那欠条,张某听了顿时就怒了,这李某的行径真的非君子所为,怎么说反悔就反悔呢,事情做完了却说价格高,哪有消费完了再谈价格的,这也太不讲诚信了。
但是李某不管张某怎么说,都坚决要回那张欠条,随后两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谁也说服不了谁,没想到张某一怒之下就要拔打110报警,声称要警察来主持公道,向李某讨个说法,李某也不示弱,直言怒道:“你打,你赶紧打!”
张某一怒之下竟然还真拔通了110,声称有人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完成后不按约定给钱,事情解决不了谁也别想走出这个酒店。
民警到场后,两个还在争论个你死我活的,竟然不知道自己干的事情都是违法的,还想着民警过来为他们主持公道!
那么回归到法律层面,法院最终支持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我们来分析分析。
卖淫嫖娼的司法解释
卖淫嫖娼(Prostitution)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阴道交、口淫、手淫、肛交等)的行为。
通俗的解释就是,不管是同性还是异性,也不管双方是什么样的身份,地位,只要双方发生性关系存在金钱作为交换条件的就涉嫌卖淫嫖娼,也就是一句话:你给了我钱财,我就与你发生性关系,这就是卖淫嫖娼的性质!
如何处罚
法院处理结果
本案中,存在有争议的就是李某所提出的他们都认识四个月了,都称对方为“老公老婆”,以此证明双方是情侣关系,其行为是情侣之间的正常亲密行为,不存在卖淫嫖娼。
但是经过调查取证,这个说法完全是站不住脚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谁主张就谁举证,李某声称与张某是情侣关系,那就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双方的行为是不存在卖淫嫖娼性质的,但李某根本提供不了有力的证据出来,并且关键是他还被张某直接出卖了。
而作为应被告方的公案机关提供了李某与张某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以及张某亲自提供的证据和供词,完全确定双方并非情侣关系,而属于卖淫嫖娼。
至于双方以老婆老公互称,公安机关认为只是一种称谓,并不能以此否定双方不正当交易的事实。
法院最终采纳了公安机关的意见,认定二人的行为构成嫖娼。
那张34万元的欠条,法律效力如何?
《民法典》规定,违反公序良俗、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像李某张某这种嫖娼性质的欠款,完全就是违反公序良俗,是违法操作,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也就是从头到尾这张欠条都是作废的,既然无效,那么双方也就没有这种债务关系,同时执法机关也不会按此进行追缴罚没。
都说什么道德情操之类的,真正有约束力的,还得是法律规定。什么“老公老婆”相称,又是欠条凭证的,所做的一切,无非都是自欺欺人罢了。一个人的富有,不光是物质的富有,更应该提现在精神的富足,只有精神也富足了,何须自欺欺人蒙骗自己呢?
加入热点 资讯群 ↓↓↓

长按二维码
获取更多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