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奖励细则
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以及上级相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23年继续实施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1、申报时间
2023年11月1日—12月31日
2、申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城乡各类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除外)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申请相关奖励。
3、申报条件与标准
1、超过规定比例(按比例1.5%、集中安置25%)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的,可按规定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以下简称“超比例奖励”)。
2、享受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
(二)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合法劳动合同;
(三)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且正常上班;
(四)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
(五)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
(七)按规定参加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包括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
4、奖励标准
超比例奖励标准: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奖励550元。
5、申报程序
1、用人单位应在当年规定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期限内向所属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所申请超比例奖励。
2、申请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应填写《启东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和 《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见附表2)。
3、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对用人单位申请超比例奖励的标准和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由市残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会审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指标。
4、用人单位享受的超比例奖励经费,应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补贴、福利、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护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
5、用人单位应按年度申请超比例奖励,当年度未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超比例奖励的,不予受理。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