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著名车企奥迪的品牌广告《小满》因抄袭短视频博主北大满哥的文案引发了巨大舆论热议。在抄袭门曝光前,这则广告一经发布便快速出圈,迅速登上热搜,全网播放量过亿,可谓一夜封神。但随着被曝光抄袭,不仅广告被迫下架,品牌方和广告公司也深陷舆论漩涡。
(图源网络)
这一事件同时也引发了大众对于广告行业公信力与专业度的反思。作为一个高度依赖创意和灵感的行业,内容的原创性至关重要,尊重原创、尊重知识产权更是每个广告人都应恪守的职业信条。本期亮天观点将带大家明确何谓抄袭,内容生产、创意执行又该遵循怎样的标准。
何谓抄袭?
财新主编王烁曾对抄袭做过一个简短实用的定义:“所谓抄袭,就是你把别人的创造装作是自己的。别人的创造,包括文字、讲话、音乐和其他非物质产物。至于被抄袭的对象是谁,抄袭的部分占抄袭者全文的比例多少,意图是否良善,多少人围观支持,根本不重要。”
王烁的这段话从道德标准和职业操守上定义了“抄袭”,但目前暂时没有清晰具体的标准来界定抄袭是否成立,一般对于作品抄袭的判断,通常需由法庭进行专门判决,下面让我们一起通过具体的法院审判案例来一窥一二。
《锦绣未央》
《锦绣未央》原著小说《庶女有毒》自2013年连载以来就屡次被指抄袭,更有志愿者将其中抄袭对照一一梳理,结果相当惊人。
(图源央视新闻)
在相关作家、志愿者、编辑的积极维权下,直至2019年历时两年之久的诉讼维权一审结束,法院最终判定《锦绣未央》网络版270万字左右,涉及抄袭16部作品,侵权总字数约11万字,侵权语句共计763处(句),侵权情节共计21处。最终被告周静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共计74万元,并在《新京报》和“潇湘书院”网站首页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图源北京晚报)
《梦里花落知多少》
2020年跨年夜郭敬明在微博就自己的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圈里圈外》向庄羽女士道歉,再次将大家的目光拉回15年前的那场抄袭风波。
(图源网易新闻)
2003年末庄羽就郭敬明抄袭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后法院认为,从两部小说的人物关系看,郭敬明在创作《梦》时剽窃了《圈》中主要人物关系的描写,侵犯了庄羽的著作权;并且两部作品存在12个主要情节相同或实质上相似;在小说的一般情节和语句中,两部小说有57处相似或相近。最终法院判决郭敬明和春风文艺出版社侵权成立,要求停止出版和发行《梦里花落知多少》,并共同赔偿庄羽20万元。
(图源百度百科)
原创的标准
与广告和文学不同,在学术界有严格的学术规范作为学术研究“生命线”,若不慎触碰红线很可能葬送学术生涯。而在抄袭判定尚缺少明确的条例下,学术界严格的标准便可适用于广告人的内容生产与创作,让我们对原创保持敬畏之心,恪守职业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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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标准
以“中国知网”的查重标准为例,知网定义完全重合的标准是“连续8个字以上重复或连续13个字符以上重复”,若违法上述标准,论文语句便会被标红。广告人在文案创作中虽然不像学术论文需经过重复率检测,但是这一标准仍然值得借鉴,避免抄袭行为的发生。
不论是学术论文的写作还是文章的创作都不可避免地需要引用别人的观点和文章,合理规范的引用格式能够让读者清楚知道作者所用材料的来源,并追溯源头,同时也能规避剽窃抄袭的嫌疑甚至是指控。
根据国家标准,每条参考文献至少要有3个必备项:“被引文献的作者”,“被引参考文献的题名”,“被引文献的载体及其出版发行项”。而在广告人日常写文章的时候,也可以补充参考资料来源(比如网址),方便后续追溯。本文末尾参考资料的罗列方式,便综合了学术文献的要求,也灵活补充了广告人引用资料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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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标准
在著作权执法领域将抄袭区分为两大形式,低级抄袭: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高级抄袭:经改图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部分窃为己有的行为。如果说文字复制比的精准计算属于“低级抄袭”范围,那么文章内容架构、行文逻辑的雷同便从属于“高级抄袭”范畴。在进行内容原创性界定时,不仅需要严格尊崇文字复制标准,同时也应关注内容架构的独创性。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阮开欣表示,文学作品的独创性元素包括虚拟角色、故事情节、遣词造句等元素,对比这些元素的相似部分是否构成独创性表达时,需要先排除文学作品的惯用元素,然后根据一般公众的判断标准两部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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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创意内容的原创性
PR行业除了文案创作外,通常也涉及大量的视频创意、图片设计等项目,而这些内容同样需注意对侵权行为的规避。去年大热的悬疑刑侦罪案网剧《谁是凶手》宣传海报就因涉嫌抄袭日剧《Legal High》而陷于舆论漩涡,随着舆论发酵,《谁是凶手》的海报设计师也发布了致歉声明。
关于图片设计是否侵权,首先需明确被抄袭者是否享有著作权,一般能够被认定为作品的,例如影视海报是通过剧照、图形、色彩、文字等要素进行的创造性的有机整合,便享有著作权,创意从根本上来讲是一种思想,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但会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
(图源广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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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敬?抄袭?借鉴?
“致敬”、“借鉴”、“抄袭”是影视行业常常提及的三个词。所谓“致敬”是指作者明确希望观众知道创意出处。例如此次第75届戛纳电影节海报向1998年的经典电影《楚门的世界》致敬。而“抄袭”则恰恰相反,抄袭者自然担心被别人知道作品是拼凑腾挪而来;“借鉴”则通常是因看到某作品受到启发,从而创作了有自己思想和原创内容的作品。
(图源广告网)
但“致敬”也并非想敬便能敬,所谓“致敬者”若没有取得对方的同意或授权,而对方著作权又还在保护期内,一旦被起诉,就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图片设计多大程度的相似算是抄袭,但在法律层面一般通过雷同的“质”和“量”来判断,“质”指雷同部分在两部作品中的重要程度,“量”就是复制了多少。
何谓抄袭?
正如牛顿所言“我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若没有前人的知识沉淀和成果积累,所有的创作都将失去根基和土壤,但如何把握借鉴的尺度,避免触碰红线造成侵权,是值得所有PR人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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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所需内容
明确自己需要的内容才能更好地明晰调研方向,利用充分的前期调研,了解目前已有成果,并通过不断的积累为自己的创作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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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吸收化为所有
面对庞杂的调研内容,也切记不可急功近利,急于产出,应充分吸收理解,将知识内容化为己有,并以自己的语言和创意重新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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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一定创新
在借鉴已有成果时,也应融入自己的思考,思考是否有不够完美的地方,是否有创新的余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融入个人思考和创意方能打造精品。
抄袭事实际上折射出的是“走捷径”思想,一方面,懒得学习、懒得积累、懒得用心;另一方面又急于出产品、出效果,自然会形成一种弄虚作假、急功近利的取巧文化。“走捷径”虽然短时间表面上看起来走得快,但实际上并不会走得远。就像新闻里说的“从根本上就错了的爆款,不是真爆款。”不论何时,认真踏实、精雕细琢、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永远值得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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