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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分析

我国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分析 GST冠标检测
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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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基于环境污染的日益严峻,机动车排放控制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本文在对大量现行标准法规进行整合的基础上,阐述了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的概念与构成,并对欧洲排放标准体系和我国排放标准和法规体系进行了全面

我国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分析


1 机动车排放标准一览

机动车排放污染物主要有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微粒等有害气体。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日益严重,因此世界各国和各地区都先后制定了机动车排放标准。

机动车排放标准不但由一系列各种污染物的最高限量值组成,还包括检测、认定和强制执行的方法。排放标准体系必须包含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分类,气体/颗粒物排放检测,碳烟检测,检测条件,检测流程,燃油认证,系列概念与型式认证,目击与非目击认证测试,退化因素,污染物控制,标准生效日期,灵活的程序,以及认证程序。体系的每一部分都必不可少,同时又应当与其他部分协调一致。

当今世界上有三种主流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即欧、美、日三大体系。其中欧洲标准体系测试要求相对而言比较宽泛,因而应用较广。我国目前即参照欧洲标准体系制定机动车排放标准。

2 欧洲排放标准体系框架

欧洲排放标准体系是由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的排放法规和欧共体(EEC)的排放指令共同组成,欧共体(EEC)即现在的欧盟(EU)。排放法规由ECE参与国自愿认可,排放指令是EEC或EU参与国强制实施的。

该标准体系将欧洲的汽车分为总质量不大于3.5吨和总质量大于3.5吨两类。前者称轻型车,后者称重型车。轻型车包括柴油车和汽油车,重型车只有柴油车的排放标准而无重型汽油车的排放标准,这是由于欧洲不生产或极少生产重型汽油车。

机动车排放欧洲标准是一个持续发展的体系,1992年前在欧洲已实施若干阶段。从1992年起,欧洲开始实施欧I(欧I型式认证排放限值);1996年起开始实施欧Ⅱ(欧Ⅱ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排放限值);2000年起开始实施欧Ⅲ(欧Ⅲ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排放限值);2005年起开始实施欧Ⅳ(欧Ⅳ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排放限值);而最新的重型柴油车欧V标准已提交欧洲议会和欧盟成员国部长会议讨论,最早将在2008年年中正式实施。标号越高,排放水平要求越严。

欧洲排放标准体系包含一系列法规和指令,并不断进行修订,最主要的法规和指令有以下一些。

2.1 轻型机动车排放标准

欧盟指令70/220/E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理事会指令》,详细描述了针对新轻型机动车(轿车和轻型车)的排放标准。指令的基本内容修改过多次,其中一些最重要的修订指令规定了欧洲各阶段水平的排放限值。主要包括:

欧Ⅰ标准:1991年发布、1992年实施的91/441/EEC指令《轿车欧洲一号法规》(只针对轿车)和1993年发布实施的93/59/EC指令《其他轻型车欧洲一号法规》(轿车和轻型车);

欧Ⅱ标准:1994年发布实施的94/12/EC指令《轿车欧洲二号法规》和1996年发布实施的96/69/EC指令《其他轻型车欧洲二号法规》;

欧Ⅲ/欧Ⅳ标准:1998年发布实施的98/69/EC指令《修订70/220/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理事会指令》,及后续修订指令包括2003/17/EC指令等。

2.2 重型汽车排放标准

欧盟指令88/77/E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车用柴油发动机气态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会指令》规定了重型汽车的排放标准。其后续的主要修订指令包括:

欧I/欧Ⅱ标准:91/542/EEC指令《修订88/77/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控制车用柴油发动机排放气体污染物的统一法令》;

欧Ⅲ/欧Ⅳ标准:1999/96/EC指令《修订88/77/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以及燃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车用点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会指令》,及后续修订指令包括2001/27/EC指令等;

欧V标准:尚在讨论制定中。

2.3 摩托车排放标准

1997年6月,欧盟指令97/24/EC《关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主要部件和特性》提出了用于摩托车的欧Ⅰ及轻便摩托车欧Ⅱ阶段的排放要求。2002年7月,它的修订指令2002/51/EC规定了摩托车欧Ⅱ阶段及两轮摩托车欧Ⅲ阶段的排放要求。

3 我国机动车排放标准和法规体系

我国机动车排放标准和法规起步相对滞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两部法律是制定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的法律基础。从1983年起,国家环保局发布了34项包括汽油车、柴油车、发动机、摩托车和农业运输车等车辆的汽车排放污染控制标准。同时逐渐建立起综合机动车排放控制标准系统。汽油午、摩托车和柴油车的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已经制定并开始实施。

3.1 国家环境技术政策

1999年5月2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科技部、国家机械工业局联合向各地环保、科技和机械(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发布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明确规定了机动车排放控制日标。对新车及产品的开发、质量控制、售后服务等环节明确规定了技术规范;对在用车的治理提出了严格的技术要求;对车用燃料的生产、销售、使用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排放控制装置和测试设备的研究开发、技术引进及技术匹配等方而作出了明确规定。

政策中对各类机动车排放控制目标为:轿车的排放控制水平在2000年达到欧洲第一阶段水平(91/441/EEC指令和93/59/EEC指令);最大总质量小于等于3.5吨的轻型汽车型式认证产品的排放控制水平在2000年后达到欧洲第一阶段水平;所有轻型汽车(含轿车)于2004年前后达到欧洲第二阶段水平(94/12/EC指令和96/69/EC指令),2010年前后争取与国际排放控制水平接轨;重型汽车(最大总质量大于3.5吨)与摩托车于2001年前后达到欧洲第一阶段水平(91/542/EEC指令中第一阶段限值)的要求,2005年前后柴油车达到欧洲第二阶段水平(91/542/EEC指令第二阶段限值)的要求,2010年前后争取与国际排放控制水平接轨。

3.2 轻型汽车的排放标准

轻型汽车的排放标准在1999年7月发布,2001年修订。

第一阶段:GB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等效采用欧盟93/59/EC指令,参照采用98/77/EC指令部分技术内容,等同于欧I,从2001年4月16日发布并实施;

第二阶段:GB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等效采用欧盟96⑽69/EC指令,参照采用98⑽77⑽EC指令部分技术内容,等同于欧Ⅱ,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三阶段:GB18352.3Ⅻ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部分等同于欧Ⅲ,将于2007年实施;

第四阶段:GB18352.3Ⅻ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部分等同于欧Ⅳ,将于2010年实施。

中国轻型汽车Ⅲ、Ⅳ号排放标准在污染物排放限值卜与欧Ⅲ、欧Ⅳ标准完全相同,但在实验方法上作了一些改进,在法规格式上也与欧Ⅲ、欧Ⅳ标准有很大差别。

3.3 重型汽车的排放标准

重型汽车的排放标准,包括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标准和重型点燃式发动机标准。

3.3.1 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标准

(1)GBl7691-200l《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于2001年4月16日发布,参照欧盟91/542/EEC指令。

第一阶段:相当于欧I水平,型式核准试验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生产一致性检查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阶段:相当于欧Ⅱ水平,型式核准试验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生产一致性检查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2)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修改采用了欧盟指令2001/27/EC的有关技术内容,于2005年5月发布,分别于2007年、2010年、2012年1月1日实施。

3.3.2 重型点燃式发动机标准

GB14762-2002《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于2002年11月发布。

第一阶段:型式核准试验自2003年1月1日执行,生产一致性检查自2003年7月1日执行;

第二阶段:型式核准试验自2003年9月1日执行;生产一致性检查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新的排放标准已经在起草。

3.4 摩托车排放标准

(1)GB1462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及GB14621-200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于2002年12月发布。

第一阶段:相当于摩托车的欧I水平,型式核准试验自2003年1月1日执行,生产一致性检查自2003年7月1日执行;

第二阶段:型式核准试验自2004年1月1日执行;生产一致性检查自2005年1月1日执行。

新的排放标准正在起草。

(2)GB18176-2002《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于2002年11月发布,2003年1月1日实施。

第一阶段:型式核准试验自2003年1月1日执行,生产一致性检查自2004年1月1日执行;

第二阶段:型式核准试验自2005年1月1日执行,生产一致性检查自2006年1月1日执行。

新的排放标准正在起草。

3.5 汽车燃料的环境要求

GWKB1-1999《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于1999年6月发布,2000年1月1日实施。

3.6 我国未来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及法规

我国机动车排放标准尚需完善的方面包括:轻型汽车排放第五阶段,重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放第三、四阶段,摩托车排放第二、四阶段,非道路汽车排放,以及耐久性要求的标准。

在法规方面,国家环保总局正在积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明确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能和部门分工。此部条例将在“十一五”期间出台。

4 北京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执行

我国目前参照欧洲标准体系制定机动车排放标准,但执行时间迟于欧洲约7~10年。为控制机动车污染,北京市一直提前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如1999年实施地方标准DB11/105-1998《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率先执行国I标准,2002年执行国Ⅱ标准,均比全国提前2年左右。

为符合2008年奥运会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5年12月23日发布公告,确定北京市自2005年12月30日起,对除轻型柴油车以外的轻型汽车和重型汽车用发动机提前实施GB18352.3-2005和GB17691-2005中的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对轻型柴油车实施GB18352.3—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自2005年12月30日起,在北京市销售并列入围家达标公告的新定型车型(包括全新产品及产品扩展与更改)须安装车载诊断系统(OBD),2005年12月30日前已定型上市销售并通过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可延迟安装,自2006年12月1日起,停止在北京销售未安装OBD的新车。

5 结语

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建立及实施的最终日的,是通过改进机动车排放控制技术来促进机动车工业的可持续发展,改善空气质量和保护人体健康。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成功实现了低排放,并向零排放的目标迈进。我国排放标准体系建设虽然相对滞后,但通过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持续努力,建立并严格执行我国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该项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在“十一五”期间,我国机动车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和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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