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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一女子造谣生事,拘留!

临沂一女子造谣生事,拘留! 探沂信息港
202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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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莒南县公安局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始终保持对网络谣言的高压严打态势,切实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近日,十字路街道居民郑某(女,化名)因对某店铺心怀怨恨,故意在互联网平台发布辱骂及谣言信息,对他人生活和经营造成严重影响。郑某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诽谤他人,1月24日,莒南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辱骂、恐吓他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危害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恶意造谣,辱骂诋毁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平台辱骂他人,也属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治安处罚。  
 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侮辱罪主要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声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公然”侮辱他人,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侮辱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借助互联网侮辱他人,符合该罪的典型特征。诽谤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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