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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临沂已有人被拘!

非法销售!临沂已有人被拘! 探沂信息港
202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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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3日,兰山区汪沟镇依据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统一部署,组织应急、公安、综治、城管执法等多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检查组在对商铺集中的汪沟镇敢胜庄进行巡查时,发现某超市存在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查获的8箱烟花爆竹依法予以扣押,并将涉事经营者移送至汪沟镇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政拘留5日的处罚。


下一步,兰山区将持续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对辖区内集市、超市、商铺及村级零售点等进行重点排查,严格落实“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的工作要求,扎实推进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公共安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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