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刚刚,根据财联社最新消息,全国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出台。
据了解,该文件与1994年发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最大不同之处在于明确对预售资金的规定进行了全国统一,进而有利于规范预售资金的使用,夯实地方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最新文件明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由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项目合同、工程造价等核定,以确保项目竣工所需资金,达到监管额度之后的剩余资金则可以由房企提取使用。
此前,部分地方政府对于预售资金存在过度监管的问题,上述文件将对这些行为进行矫正,有利于帮助一些资金面临困难的房企缓解资金流状况。
据了解,最新文件明确,项目预售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款等,均需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于项目建设、施工款等相关支出。
而对于预售款的拨付进度,文件明确要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来进行,具体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同时,新文件要求加强信息共享,商业银行按照三方监管协议加强账户监测,定期和住建部门做好对账。
上述规定有利于改善此前各地监管部门对于监管账户监管责任不清的问题,督促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预售资金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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