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金
2017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该办法是对已经实施近13年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004]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的修订。我们特邀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年金总监、行业资深专家李连仁先生,就36号令进行重点解读,并对企业年金市场影响进行深度分析。

问:36号令较20号令主要有哪些修订点?
答:新出台的36号令,较20号令,有如下7个主要修订点:
1
调整企业年金缴费比例的上限
36号令将企业缴费由20号令规定“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调整为“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由“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调整为“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并明确具体缴费比例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
2
增加了“高平差”的规定
36号令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企业缴费分配到个人账户的最高额和平均额之间的差距,简称“高平差”。
3
增加中止和恢复企业年金缴费有关规定
36号令第十六条列明了中止缴费出现的情况,并对恢复缴费的方式方法进行了约定。
4
增加年金方案变更及终止相关规定
36号令共用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就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方案终止及终止后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规定。
5
完善了待遇领取条件和方式
36号令对于企业年金待遇领取的条件,在20号令“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出国(境)定居”和“死亡”3种情况的基础上,增加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对每一种情况下的领取方式进行了规定。同时,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情况,增加了“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领取方式。
6
增加了权益归属规则的原则要求
36号令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7
扩大了企业年金适用范围
36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问:如何理解36号令相对20号令所做的7点重要修订
答:人社部在修订20号令、制定36号令的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三个原则:一是调动企业和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发挥企业年金的收入调节机制和养老保障作用,匹配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的地位;二是加强与职业年金办法等制度的衔接;三是对经实践检验、市场反映良好的内容继续保留,对不适应市场发展的,综合各方意见予以修改完善。这三个原则在各个修订点上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关于缴费比例的调整
一方面,本次做出缴费比例的调整,主要是为了与职业年金缴费比例保持平衡,同时也有助于降低企业年金缴费成本,促进部分企业建立年金计划。
另一方面,本次调整后,企业缴费比例上限由1/12调整为8%,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合计比例上限由1/6调整为12%,表面上看,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比例都下降了,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结论并不这么简单。
以平安养老险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客户来看,目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由于税收政策及国资委相关文件的要求,目前企业缴费比例低于5%的客户规模超过71%,企业缴费比例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企业年金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
占比
<=5%
71.03%
6%
0.57%
8%
2.67%
8.33%
20.64%
其他
5.09%
2
关于增加“高平差”规定
20号令是没有这个内容的,但是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159号),都对中央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提出了“高平差”的要求,因此在36号令中增加了“高平差”的限定要求。
增加“高平差”的约定,体现了企业年金制度更追求公平而不是效率,虽然政策允许企业根据不同岗位、不同责任、不同贡献、不同工作年限、不同工作绩效等因素,在企业缴费的分配上合理拉开一定差距,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但通过“高平差”的限定,兼顾了员工之间的公平性,防止过分拉大退休收入差距。
按照平安养老险年金受托的数据统计,目前参加企业年金的人员中,超过5倍“高平差”要求的人员仅占总人数的0.18%,从参加企业年金的具体企业来看,产生“高平差”超过5倍情况的企业占比接近25%,总体来看,基本满足了新政策要求。
3
关于增加中止和恢复企业年金缴费内容
这一点主要是结合过去13年来,20号令的实践情况进行的补充。在实践当中,会有部分企业发生效益不佳、暂停缴费等实际情况,通过本次的修订补充,给予企业一定的缴费自主性,希望在企业年金计划的长期持续性和企业短期财务状况之间取得较好的平衡,这一改动既符合企业年金的运行实际,也能更好地维护企业职工的补充养老权益。
4
关于增加年金方案变更及终止的内容
20号令没有对企业年金方案的变更和终止作明确规定,而在实际操作中,随着经济社会和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的变化,企业确实有变更和终止企业年金方案的需求,比如发生企业重组、分立、破产等情况,但因为缺少相应的政策依据而带来种种不便。因此在本次办法修订中增加了相应条款,就企业年金方案变更的流程、方案终止的条件进行了明确,使得在实际操作中有法可依。
5
关于调整待遇领取条件和方式
36号令增加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领取条件和“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领取方式,这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人民放在最高的位置”的民生思想,以人为本,一方面可以适当改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生活,另一方面建立了分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导向,发挥企业年金的保障作用和长期养老的功能。
6
关于调整权益归属规则的原则要求
在实践过程中,很多企业都倾向于在企业年金方案中设置权益归属计划,以鼓励员工长期服务,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但也有部分企业设置的权益归属期限过长,使职工权益得不到足够保障。因此在新办法中增加权益归属的内容,并规定最长期限不超过8年,同时保障企业和职工的权益。
按照平安养老险年金受托的数据统计,目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中,超过90%设置了权益归属规则,其中近60%的最长归属期限超过8年,需要根据新的办法进行调整。
7
关于扩大企业年金适用范围
按照本次修订后的规定,企业年金不再只适用于“企业及其职工”,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外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以及无法参加职业年金的,今后都可以参加企业年金。
新办法为事业单位非参公人员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建立了依据,避免同一单位不同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和养老待遇差异,真正实现同工同酬和公平。
问:实施36号令有何意义及影响?
答:36号令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视程度,有利于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
首先,有利于企业和职工加强对企业年金的认知和理解。本次36号令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在舆论宣传上有利于广大企业和职工加强对企业年金的了解。同时,对已经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而言,新办法出台后,通过对年金方案的修订和集体协商,可以提升员工对企业年金的感受和认知。
其次,有利于参加职工加快企业年金积累,增厚职工退休养老储备,提升职工养老待遇水平。如前所述,目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超过70%的企业缴费低于5%,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36号令的出台,有利于促进这些企业的企业缴费进一步提升,为广大职工的退休养老做更多的储备。平安养老险测算,36号令出台后,如果都按8%的企业缴费比例上限来执行,则每年的企业年金缴费可提高约1/3,每年提高规模500亿左右,
最后,有利于企业年金市场更快发展,真正发挥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的作用。36号令的出台,将会吸引一批尚未参加年金计划的企业进一步完善薪酬福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同时还会有一大批事业单位为非参公人员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这都会给企业年金市场带来发展机会,促进企业年金基金规模的更快积累,与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的地位相匹配。
本文作者李连仁先生,上海交通大学管理科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年金总监。中国保险行业“千人计划”养老金管理核心专家团成员,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特邀成员。从事企业年金管理十余年,长期参与年金法规建设,具备深刻的政策素养,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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